发展*党**员培训时间早于政审,学校开证明后仍不被接收怎么办?

问题详情:发展*党**员培训早于政审(函调),接收地让开证明盖学校*党**委章,我去了学校两次最终学校盖了*党**委的章。

发展*党**员培训时间早于政审,学校开证明后仍不被接收怎么办?

证明内容:我的信息,入*党**时间、流程、**支部发展、***党**总支部审批、***党**委批准入*党**,其发展过程严格按照《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章要求,符合发展*党**员的程序和流程,该同志的*党**员身份真实有效。特此证明!外加时间和*党**委章。但是拿到接收地,接收地说不符合《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说政审必须在发展*党**员培训时间之前,只能说符合你们学校的发展流程不能说符合《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再次请教各位,真诚希望大家指点和帮助。

解答:

我们先把相关依据搞清楚。

第一,《细则》按发展*党**员先后顺序结构全文,这谁都知道。行文上,“发展对象政审”在前、“发展对象短期培训”在后。但是, “政审”是否可以同步或晚于“培训”进行,《细则》没有明确说明或者禁止。

发展*党**员培训时间早于政审,学校开证明后仍不被接收怎么办?

实际上,《细则》前后步骤存在交叉、重合、可颠倒情况。比如,第九条“指定培养联系人”与第十条“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就可以同步进行,甚至第十条可略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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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一本通》(郑绍保著,2013年第一版,红旗出版社)早早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根据实际明确了一点: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通知本人,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安排其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对其进行政治审查,进一步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其入*党**的意见 (这几项工作可以交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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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共中**中央组织部、*共中**中央宣传部、*共中**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宙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院(系)*党**组织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 《意见》并没有提及“发展对象短期培训”这个环节,以及“培训”与“政审”的先后顺序问题,这就给各大高校*党**委留下了自由安排的空间。

再来看责任与解决办法

依据《细则》、《意见》,高校*党**委并无过错,而接收地*党**委对《细则》的理解过于教条和片面。

针对这种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建议高校*党**委与接收地具有话语权的*党**委专职副书记做进一步沟通,陈明事实和依据,并要求配合完成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此类小问题一般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