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车辆经过维修后难免会发生贬值,
由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
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陕西省渭南市刘某驾驶小轿车来紫阳办事,行驶至蒿坪镇时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将车辆送往维修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4940元,此费用已经由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

刘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严重,维修后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和车辆的价值都与原来有很大差距,车辆价值贬值显而易见。于是刘某将赵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车辆贬值损失 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适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要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结合本案中刘某的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后恢复情况,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2023年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该项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性**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仍然较高,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疑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的情形下,如待售或者运输途中的新车被撞,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广大车主朋友们,万一爱车不小心被撞,对于是否评估、索赔车辆贬值损失,一定要理性思考,避免扩大损失范围。
素材来源:蒿坪法庭 王梨梨
编辑:董以旭|审核:吴庆华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