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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是装饰公司的员工,从事设计工作。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然而,2020年2月,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决定让小马在家办公,并发布了一季度受疫情影响薪酬待遇调整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对所有员工的薪酬调整,其中包括取消一季度奖励工资,以及将二月份的薪酬发放标准调整为月收入一万之下的按70%发放,月收入一万之上的按30%发放。
对于这个新的工资标准,小马并不认同。他认为虽然居家办公的工作量有所减少,但他的工作质量并没有降低,因此应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然而,公司方面却坚持按照调整后的薪酬发放,声称这样能够更好地应对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
在这样的争议之下,小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支持了小马的请求,但公司并不接受这个裁决结果,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尽管公司在疫情期间有权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但是未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及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合法的。此外,由于公司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因此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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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马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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