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典型案例:
出生在XXX市的女孩芳芳其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离婚,法院判决芳芳由其母亲张某抚养,其父亲赵某支付抚养费用,2020年张某带领芳芳离开XXX市并未告知赵某,还将赵某联系方式删除、拉黑,赵某由于念女心切便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张某,张某声称双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且芳芳抚养权归张某,赵某每月支付相关抚养费即可,无权探视女儿,如果赵某再来骚扰她们,她就会报警处理。赵某对此很是苦恼,不知该如何是好?
处理方法:
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赵某是可以见到芳芳的,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该权利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异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夫妻离异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除非对方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芳芳的父亲赵某是芳芳的法定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芳芳或对芳芳不利的行为,所以张某无权拒绝赵某探望芳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