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节选由本人周晓林律师著作《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第228页,作者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如有引用,请与本人联系 。
陈先生咨询:我给8岁的儿子报了一个学习跆拳道的培训班,在练习跆拳道休息期间,儿子和同在培训班内上课的小明(13岁)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这时培训班的老师刘某非但没有制止还在一旁观看,最后小明将我儿子鼻梁打骨折,请问我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追究小明父母及培训学校的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分析】你的儿子8岁,与13岁的同学小明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冲突,小明将你儿子打伤,小明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冲突发生在学习过程中,学校培训老师没有及时禁止,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培训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儿子对于发生冲突也有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律师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培训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冲突的,学校、培训机构应该及时制止,其监护人也应进到监护责任,否则都要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