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小姐前不久进入一家公司做市场工作,和公司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前几天蒋小姐刚转正,但她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时,却发现自己今年3,4月份的社保公司没有缴纳,蒋小姐找了公司人事询问,人事给她的回答是“前两个月你是处于试用期内,到底能不能通过试用成为正式员工还不确定呢,所以公司暂时没有给你缴社保,现在你已经转正了,我们会给你补缴这两月的社保。”蒋小姐了解到,公司有一些没有通过试用的同事,后面的补缴也没有了。那蒋小姐所在的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和蒋小姐情况比较类似的高小姐,最近应聘到企业从事外贸业务员的工作,公司也以试用期为由,不予缴纳社保,也不签订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高小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个*权人**益?

其实,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并不认为试用期即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将“试用期”误作了“免费考察期”,试用合格,我再给你正式的员工待遇,试用不合格,即取消一切相应待遇,此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职场还是时有发生。包括随意延长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或者先只签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等等不合法的管理手段,如果劳动者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就有可能忍气吞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通常大部分人认为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也就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企业也就不存在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以发现高小姐可以根据自己就职的时间,向企业追讨相应的薪资和社保基金。若工作时间大约一个月小于一年,可以申请两倍的实际支付工资。

像蒋小姐、高小姐这样的遭遇,社会上也有很多人碰到,一些用人单位单方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交社保,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所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并不认为试用期即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将“试用期”误作了“免费考察期”,试用合格,我再给你正式的员工待遇,试用不合格,即取消一切相应待遇,此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职场还是时有发生。包括随意延长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或者先只签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等等不合法的管理手段,如果劳动者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就有可能忍气吞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然,并不是说一旦进入试用期,即使发现员工不胜任岗位,企业也只好自认倒霉,只要能证明员工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也必须履行包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只要记住,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