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俞某某等人的司法救助金,相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其燃眉之急,也能让她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9月8日,参加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一场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后,一名听证员表示。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妻子佘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陈某甲质问佘某某前晚整夜未归的缘由,佘某某称和被害人陈某乙过夜并被陈某乙强奸。陈某甲得知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江淮皮卡车承载佘某某和儿子,前往位于仙游县赖店镇南丰中街的“福建皇嘉楠苑仿古家具厂”找陈某乙讨要说法,并持健身臂力棒打被害人头部多下,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死缓,并认定被告人共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3370.6元。
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9月1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案件被害人*亲近**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材料后,主办检察官温国富立即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与原案承办人沟通联系,了解案情和家庭困难情况,认为申请人申请救助的事由属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主办检察官温国富
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在征得救助申请人俞某某等人同意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和需要救助的情形,救助申请人陈述了申请事由和依据。主办检察官先后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示证与核实,听取了原案承办人、救助申请人、村委会代表及听证员的意见,重点说明拟对俞某某等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并对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阐释。听证员在听取双方阐述、询问案件相关问题后,进行了充分评议并发表听证评议意见,最终一致同意对俞某某及其家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听证员林顺兴
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检察机关严格依照公开听证程序,对被害人*亲近**属进行司法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司法理念。

听证员韩兰梅
本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同意予以救助。希望相关司法机关以此为契机,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听证员陈少鹏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的形式对该起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使我们能够全程参与进来,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开。
此次公开听证会充分运用了检察监督的“外脑”,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司法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司法救助+公开听证,让1+1>2,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与温情。今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积极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不断为“我为群众办实事”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知识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近**属的权利;对案件被害人及其*亲近**属进行适当帮扶,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其面临的生活困难。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司法公开的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释法说理,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检察工作,为检察事业更好地发展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