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犯男性构成犯罪吗 (男性侵犯男性的案件犯法吗)

男性侵犯男性算不算犯罪,男性侵犯男性构成犯罪吗

(1) 强制侵犯男性的主观恶性

判断一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 会综合衡量该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的程度等。就强制侵犯男性而言, 认识因素上,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男性被害人的意志并违反了社会道德, 行为人亦认识到侵犯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的身心伤害;意志因素上, 行为人通过实施抚摸等侵犯行为达到满足自己性欲望的目的, 体现了行为人的意志对其行为的催动作用。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能实施侵犯男性的行为, 但是根据一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道德可知, 该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可以明确意识到法律对自己行为的否定, 在不具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说明行为人无视法律、无视道德, 有严重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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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侵犯男性的客观危害

由于男女身体结构差异, 侵犯男性多采取*交肛**的方式, 但是由于肛门并不是用于接纳男性性器官的, 所以*交肛**这种方式对人体的危害较大。比如可能会导致肛门括约肌松弛、肛门粘膜充血、红肿或裂开, 严重会导致大小便*禁失**。侵犯男性也会增加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风险。直肠的碱性环境非常适合病毒的存活和繁殖, 肛肠的粘膜薄而容易破碎, 病原体会从受损部位进入血液。在侵犯男性的过程中, 行为人为了需求刺激, 基本不会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 若行为人是病毒携带者, 受害人极易被传染。

除了存在身体伤害的危险, 亦存在造成心理创伤的危险。侵犯男性会让男性受害人产生恐惧、紧张、自闭等一系列不良情况, 以至于其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生活。加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男尊思想, 男性将自己看做社会的脊梁, 将自己视为天地, 男性受害者由于过强的自尊心理, 在被侵犯后会选择自杀以了结余生从而获得解脱。更有甚者, 可能形成扭曲心理, 产生报复社会、危害社会的想法, 从而导致循环犯罪现象, 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

综合分析, 除男女身体素质的差异导致的在遭遇*力暴**时外伤程度不一外, 侵犯男性与侵犯女性所带来的伤害基本是一致的, 都具有严重的客观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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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侵犯男性现象频繁发生

首先, 随着妇女地位的提升,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分崩离析。女性认识到性不是只能由男人做主的, 女人也可以忠于身体、忠于本能、忠于快感, 去勇敢地追寻*爱性**。因此, 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女性侵犯男性的行为, 如女性会利用调换较差工作、降低工资或揭露隐私等手段逼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次, 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同性恋这个群体逐渐被世人所认识和接受。根据李银河女士的推测, 中国社会中3%~4%的人口, 即3 600~4 800万是同*爱性**者。虽然我国的同性恋者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并不是很大, 但若换算成实际人数来看, 也已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2014年中国科学研究院发布统计数据, 显示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可达7 000万。在这种大背景下, 同性侵犯现象可谓是层出不穷。

最后, 同性*行为性**不限于同性或双性恋者。据张北川教授的一项统计显示, 男性间发生*行为性**的人数约是男性同性或双性恋者人数的4~5倍。意味着强制同性与之发生*行为性**的行为主体不仅仅是同或双性恋者。通过观察发现, 对于性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群体, 会将同性当做异性的代替品, 这些群体即使不是同性或双性恋者也存在着同性性侵犯行为, 而监狱便是出于此种原因, 实施同性性侵犯行为的典型代表, 也是同性*行为性**的重灾区。

现实社会中, 侵犯男*行为性**如此频繁发生, 刑事立法上如果不作出任何反应, 就是对该类行为的纵容, 最终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扩大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程度来说是从刑法层面上开始阻止这种侵犯男*行为性**的无节制蔓延, 保护了男性受害者, 缓解社会现状。

3.司法实践屡遇难题

一方面, 男性遭受侵犯的案例越来越多地浮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另一方面, 刑法又没有条文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是犯罪, 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因此导致司法实践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主要表现为“同案不同判”和罪责刑不相适应。

(1) “同案不同判”现象

2010年5月9日晚, 北京市某保安公司一名42岁男保安张某, 在宿舍内将年仅18岁的室友李某“强奸”, 导致李某肛裂, 经过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朝阳区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一年有期徒刑。

据报道, 一名16岁男孩外出务工, 被38岁的男雇主“强奸”,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最终判*男处**雇主治安管理处罚15天, 并给付5万余元的赔偿金。

从上面两个具体案例可以看出, 由于刑法在男性被侵犯后如何处理这方面留有空白, 司法审判在遇到实际案件时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根据, 导致性质相同的案件, 不同法官做出了悬殊较大的判决。如果不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处罚这种行为, 不弥补这种漏洞, 那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会一直持续, 社会对此方面的非议也会一直不歇, 以致公民对司法产生怀疑。

(2) 罪责刑不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 对被侵犯的男性被害人而言, 其遭受到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辱侮**, 但是被告人竟能凭借法律漏洞获得小惩甚至不惩, 肯定有欠公正;对被告人而言, 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却被判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对被告人而言又有失公平。为了给予受害者最大程度的保护, 惩罚罪犯, 并反映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法官经常以其他最接近的罪名来定罪。如果受害者在斗争中遭受轻伤及其以上伤害, 其他事实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一致时, 一般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然而, 因为男性受害人体力或体质较好, 不太可能遭受轻伤及其以上伤害, 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案件也较少。即使能够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也仅仅是在结果上达到了惩罚行为人的目的, 而不能揭示犯罪人罪行的本质, 罪责刑不相适应。

前文提到的张保安“强奸”室友李保安致其“轻伤”, 法院判处张保安有期徒刑一年的案例, 若本案被害人是一名女性, 则被告人一般会以强奸罪定罪, 有期徒刑刑期应在3年以上, 但由于性别差异, 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所受处罚都发生了质变。被告人张某以“奸淫”的意图实施了“奸淫”行为, 最终却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一年监禁, 无论做何解释, 这种判决都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立法者在社会的各种议论中, 意识到如果继续保留法律的空白, 任由法官“依法裁判”, 这将导致许多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判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立法者将原条文中的“女性”改为“他人”, 让所有侵犯男性的行为在被定为犯罪且被处以刑罚时有了具体的罪名和依据, 且不论这种将所有侵犯男性的行为不分轻重地纳入一个罪名是否真的已经完全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仅与之前借助“相近罪名”来判决相比, 从其自身犯罪性质来判断罪名, 无论受伤害的是男还是女均判处同样的刑罚, 是较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