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注册条件、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
2.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两个原则及其例外)。
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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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其中一建是全国组织考试,二建为各省组织考试,但是除福建外,二建考试全国统一时间及同一大纲、试卷。
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管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批准注册的,核发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部分省份已经取消了纸质版注册证书,改为电子版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切记,如果不符合条件是无法注册成功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问题证
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注);
(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逾期未申请者,才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 3年,有省份已经改为5年。期满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成功,比拿证更幸福)

有证与无证的区别
1.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单位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增项注册
(三)不予注册、执业印章失效和注册证书的注销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