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会留案底吗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一年有案底吗)

章锋/文

从今日(12月29日)起,实施了20多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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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卖淫嫖娼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不管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卖淫嫖娼是封建社会遗留的产物,是腐朽糜烂的剥削阶级的生活方式,曾经以*院妓**的形式存在,是公子哥们享乐嬉笑的场所。

解决初期,我国*党**和政府就对*院妓**进行查封,把从事性工作人员(*女妓**)进行改造,集中对他们进行学习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后,安排到有关单位、行业工作,以净化社会风气,培育社会主义新风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全国各地基本上没有了*院妓**场所。

古人云:“温饱思淫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文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追求发生了变化,在物质生活达到满足后,追求精神生活,特别是西文性开放的思维意识在国人的脑海中产生,从而在发廊、KTV歌厅、按摩店、酒店、宾馆、桑拿等场所,便出现了卖淫嫖娼的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嫖娼,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有的地方卖淫嫖娼场所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甚至实行产业化经营,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例如,2014年2月,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对42个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抓获了67名涉嫌*情交色易**的人。据《金羊网—新快报》报道,2014年2至5月,东莞市公安机关共打击涉黄刑事案件281宗,查处涉黄治安案件530宗,抓获犯罪嫌疑人700人,处理违规人员15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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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严重的是,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摧残了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据《人民网云南频道》报道,2019年9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以来,以被告人刘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沈某、陈某某、杨某某、柏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力暴**、威胁等手段,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一带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起至2018年12月19日案发时止,被告人沈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同吃同住、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证、逼迫书写欠条、强行发生性关系、打骂等方式,强迫罗某某及其他6名未成年女性卖淫。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官渡古镇一宾馆对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奸。2018年12月18日,为阻止被害人杨某甲(未成年人)、杨某乙(未成年人)离开并迫使二人继续卖淫,刘某等人以*力暴**相威胁,逼迫二人以录音方式分别写下2200元、5000元的欠条。

针对卖淫嫖娼现象严重、危害社会风气后果日益突出的情况,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参与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以杜绝这种败坏社会风气和*党**风政风的行为。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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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废止后,并不是卖淫嫖娼行为就没有法律法规管了,更不是公民可以随意卖淫嫖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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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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