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租赁关系的冲突解决
“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全国范围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已废止)
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因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的不同,下面分开进行阐述:
不动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据此可知,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依登记,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前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反面,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那么在抵押权实现时,该租赁关系受到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动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动产抵押登记产生的是对抗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动产抵押以登记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