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电玩游戏厅员工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根据被处罚的力度,可从游戏厅处领取“抚恤金”?近日,本报《法律帮问》记者接到线索称,此种行为已成了业内的一种行规,且传言违法记录可两年后消除。记者暗访发现,难以查证此消息的真伪。警方提醒,涉赌人员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抓捕,个人的违法记录将是终身制的,如社会存在此种行为,市民应主动避免,以免违法记录影响今后的生活。
游戏厅辞职员工爆料:涉赌被警方拘留可获“抚恤金”
电玩游戏厅涉赌现象时有发生,但为何屡禁不止?记者近日接到熟悉该行业的线人爆料称,此种现象背后另有猫腻,涉赌电玩游戏厅员工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根据公安机关处罚的力度,涉赌员工可从游戏厅处领取“抚恤金”。
小玲(化名)自称原是某电玩游戏厅内负责“上分”(即为赌博者在赌博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如今她已辞职。近日,小玲向记者透露了关于她上一份工作遇到的情况:
记者:被关进去(被警方拘留)的员工可以拿到5000元吗?
小玲:5000元算什么,上次××游戏厅的主管被关进去三个月得到了2万元。
记者:听说员工被抓能拿到钱,连赌博的人也能拿到钱?
小玲:是啊,赌博的人被抓的话按照拘留的天数计算,一天一两百(记者对此说法再次进行确认时,小玲表示具体获得金额不确定,但确实有此事)。
记者从小玲口中了解到,被警方拘留的员工按照被拘留的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抚恤金”,被拘留的天数越长获得的“抚恤金”也就越多,罚金部分游戏厅也全部“包揽”。
小玲在应聘游戏厅的工作时本应是“前台”的,但安排时却成了“上分”:“‘上分’工作要比‘前台’拿的钱多。”由于可拿到比前台多1000元的工资,小玲再被安排做“上分”时也就欣然接受了,即使存在被警方查处或拘留的风险。
“工作并不累,但家人觉得这样的工作‘不好’,所以就不干了。”放弃在游戏厅每月3000元的工资,小玲换了份工作,她昔日的同事依旧辗转在游戏厅打工。
暗访:无从查证给付“抚恤金”事实
3月9日晚,记者来到位于市中心的一家电玩游戏厅进行暗访。记者发现,在游戏厅的“小熊上树”游戏机旁,一名男顾客径直走过来从身上掏出100元押在台面上,整个游戏从开始到结束仅两三秒钟的时间,男顾客输了,此时身旁背挎包的男子熟练地将台面上的100元装入了自己的挎包中。
记者发现,在游戏厅内,同样有多名背着挎包的男女在游戏机旁静候,时而也有金钱上的“传递”动作,涉及金额少则一百,多则上千。
10日,记者通过该电玩招聘信息提供的号码,以应聘人员的身份致电游戏厅经理,并咨询相关应聘信息。当记者提到招聘信息内的“导玩员”是否为电玩业内涉赌的“上分”,对方听到询问后马上警觉起来,矢口否认。记者询问游戏厅内是否有类似“上分”的工种时,对方再次称“没有”,回答与记者前一晚看到的事实有出入。当记者试图再问“抚恤金”问题时,对方已三缄其口。
警方:未接到此类消息,违法记录为终身制
就此信息,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队长陈景。陈景介绍,目前对于坊间涉*场赌**所给付“抚恤金”的说法,公安机关尚未接到类似的信息。警方严厉打击涉赌行为,对参赌人员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作违法记录,查一罚一,对于触犯刑法的涉赌行为,也将依照相关法律给予刑事处罚。
其中,针对即使涉赌被抓,违法记录也会在两年后自动消除的传言,陈队长表示,违法记录是终身制的,它并不类似于银行借贷信誉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自动消除。他告诫市民,无论此种行为是否存在,市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以免违法记录伴随终身影响今后生活。
律师:为赌博提供便利的,轻者劳动教养重则担刑责
对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旅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