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人也热衷在网络平台上吐露心声,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也有人用这种方式发泄心中不满,甚至指名道姓骂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隐私。殊不知,虚拟的网络世界并非肆无忌惮的发泄场所,尤其在微信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社交平台,只要固定了证据,一告一个准儿。
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因业务合作纠纷,小李在朋友圈发布对小张涉及*辱侮**性、*谤诽**性语言。小张认为小李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起诉。近日,温州市瓯海法院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张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微信群中骂人泄愤 除了公开道歉还得赔钱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辱侮**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20年4月,奉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
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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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骂人”行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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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1:发现被侵权 涉案信息先行 固证
一旦发现自己的人格权在网络受到侵犯,第一时间要采取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取证和保存,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正,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行为方式。
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辱骂内容进行固定取证,对实施辱骂行为人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之后,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社交平台或网络运营商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内容,但通知删除的侵权信息要切实有效。简单来说,当事人通知的信息应当全面,包括通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相关内容或其他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以及要求删除信息的理由。如果运营商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辱侮**罪
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支招2:匿名侵权人 平台 须供 真实信息
在现实中,不少人会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辱骂、攻击他人,这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对于不清楚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后台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就是所诉的侵权人。
在一起案件里,原告王先生称自己被多名网友在贴吧上辱骂、*谤诽**。但因为发布这些帖子的网友的用户名都是昵称或假名,王先生也不清楚这些人的真实身份,所以他没办法,只能将百度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这些网友的后台注册信息,而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有人觉得“朋友圈里骂人”或者“微信群里骂人”和“现实中骂人”是不一样的,其实这些“骂人行为”都是一样的属性,都属于侵权行为。
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发现自己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遭到他人损毁名誉,构成侵权,请拿起法律的*器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