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缴纳出让金后国土局不给*证办**,法院: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 案件简介
2001年,原告就其占用的土地与被告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1年12月,原告缴纳出让金及*地征**管理费之后向被告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被告国土局以申请材料不齐为由,拒绝办理登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国土局答辩称:原告缴纳土地出让金、*地征**管理费发票中的登记用发票联没有提交,原告称该发票联因地籍科工作人员保管不当而丢失,因人事变更及事发时间较久,不能认定是因其丢失。原告申请的登记,因资料不全无法受理,致使颁证程序不能进行;同时,土地登记法律变化,案涉土地需要重新由市政府作出土地出让的批复,因此,不能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
三、 法院认为
被告国土局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国土局收到各项费用之后即向原告核发土地使用证,原告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管理费之后,被告国土局以没有发票提交联为由对案涉土地不予办理登记,属于行政不作为。
案涉土地登记因被告国土局拒绝受理的原因,致使该登记长期未能完成,现因法律法规的变更造成原告登记不利后果不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四、 裁判结果
1、 确认被告国土局对原告的土地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告国土局对原告的土地登记采取补救措施,由被告国土局将原告的等级材料依法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并负责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书面的受理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