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签了调解协议还能起诉吗)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徐冰琪 孔祥柱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者陈某与保险公司、客车驾驶人钟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1万多元给陈某。保险公司已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但是两年多后陈某却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等赔偿17万多元。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最近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日下午,时年14岁的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一女子行驶到五华县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钟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该女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与陈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该女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当年12月,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该客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钟某、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调解协议,载明该协议是在各方平等、友好协商下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118574.8元,且陈某收到该赔偿款后即视为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终结,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及钟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并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钟某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权利。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指模。后保险公司将调解协议款全数支付给陈某。

2022年6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受伤位置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不连并内固定物断裂,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2023年3月,陈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钟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7万多元。

陈某称,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其是在签订协议后伤情恶化产生二次手术,该协议减轻了保险公司等的赔偿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其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该调解协议,各方已就该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我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相应的付款义务,事故已经得到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载明该协议内容是在各方平等、友好协商下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亦在该协议上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完全有能力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因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法院对陈某诉称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在签订该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涉案调解协议中关于陈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即视为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终结,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等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并自愿放弃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权利等的约定,涉案纠纷已得到解决。

最后,陈某第二次住院与事故发生时相隔一年多,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次住院治疗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关联,无法排除发生二次受伤的可能,且陈某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已包含在该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中,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现陈某诉请保险公司、钟某支付二次住院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无充足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该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均应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并按照协议自觉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般不得随意反悔,但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受损方可以再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重新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但受损方需举证证明。(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邹丽珍

校对 | 彭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