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担保公司偷偷开走合法吗 (抵押车被原车主开走算盗窃吗)

银行抵押车委托他人拖回抵押车,抵押车被担保公司偷偷开走合法吗

前一阵遇到一件事,一大哥用自己的奔驰车做抵押,为朋友担保*款贷**,后来朋友还不上跑路了。有一天他发现停在车位上的车没了,只留下一张白条,说因为什么事车被谁收走了。收车的是代偿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他去报警,警方说是民事纠纷不管,他去法院,也没能立上案……

这种事情实践中还真不少。

魏律师的观点是:收车时,未经过车主同意,直接将车开走,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

你可以想象一下,某一天你出门时,忽然发现车没了,你会怎么办?

你可能最终会选择报警,因为你的车被盗抢了。

这时不同机关的处理方式就不同了,有的直接立案了,有的传唤一下收车的人,看到了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然后让你去法院起诉,有的甚至直接让你去法院起诉。

如果谁都不管,那么未来一段时间里,你可能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除了不担当不作为,我想更多原因来自于,办案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

“欠债=以车抵债”、“抵押=收车”、“抵押协议=直接开走”,这是他人直接开走抵押车的前提,也是警方不立案的理由,但这些等式真的成立吗?

原《物权法》第170条,现《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优先受偿”。

原《物权法》第179条,现《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原《物权法》第186条,现《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时,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直接无效。

原《物权法》第195条,现《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不还债或出现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原《物权法》第196条,现《民法典》第411条规定,发生应当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财产才能确定。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是现在约定的,将来才能实现的优先受偿权,要么是以将来协议的方式,要么需要诉讼程序才能实现。

所以,在大哥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奔驰车开走,开车的人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手中有协议,这协议要么其中条款无效,要么时间是伪造倒签的,不能作为直接将车开走的依据。

何况开走车的人还是代偿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这其中的抵押权接力了两次,每一次都充满了争议。

如果有一天当强盗或小偷拿出了一份抵押协议,而被开走车的你我无路可走,那将是多么滑稽的一件事呢。

如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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