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经剖宫产手术出生,从手术室抱出来时就告知我们颅骨凹陷后转去新生儿科重病监护病房ICU。

造成了颅骨的顶骨和颞骨大面积变形和凹陷性骨折,且有血肿出现,受伤转运过程处于昏迷状态嗜睡状态,这符合中度脑外伤特征。
《脑外伤新概念》 作者:李建民,李树峰 2013年5月 人民卫生出版社
第三章颅脑损伤的诊断
第一节 颅脑损伤的分类
四、医学分级 颅脑损伤在医学上共分三个等级:
1.一级 称为颅脑损伤Ⅰ级,即轻度颅脑损伤。指受伤当时有昏迷,昏迷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且颅脑螺旋CT多次扫描均无异常发现者。
2.二级 称为中度颅脑损伤。指当时有昏迷,昏迷时间大于30分钟,而小于1小时, 颅脑螺旋CT检查提示有出血或水肿区者。 这一级一定要住院正规治疗,因出血可能随时会有变化,导致转为重度颅脑损伤,甚至死亡。
并且新生儿在两个医院的治疗过程和在家庭看护中并没有发生相同的情况,还有被申请人医院已经做了详细的检查,也没有证据曾证明是患儿独特体质造成的。


转运过程中由父亲陪同,患儿全程昏迷没有一点哭声。住院全程六天医院也没有告知诊断结果,仅在转运到新生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时,有妇产科提到: 主诉发现颅骨畸形。先后做了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态度一直奇奇怪怪。然后告知我们为了检查脑内淤血需要进行CT检查,对于我们提出的检查脑内瘀血核磁是更准确的,为什么还要做CT的问题?院方一直没有给出任何回复。出于对他们违背常识的理由和不正常的表现我们拒绝了这个检查。
医院从住院到出院一直也没有给出过任何诊断结果,这么严重的凹陷医院告诉我们先观察一个月后门诊复查。
由于在医院新生儿一直在特护病房ICU,无法近距离陪伴。但是回到家中才发现孩子左右两侧都有明显凹陷,联系当时医院奇奇怪怪的表现,我们对医院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完全失去信任。为了孩子的未来,我们不得不决定重新检查,经过多方了解选择了省儿童医院重新检查。
省儿童医院确诊颅骨凹陷性骨折和硬膜下血肿,考虑紧急情况特别安排我们第二天上午手术,9月18日进行了三维重建的颅骨修复手术(因骨折时间较长,第一次复位失败,又进行了二次复位),住院期间这么小的孩子长时间声嘶力竭的啼哭声,牵动着父母的心!
其他的脑外伤后遗症也对我们造成了极大的打击,患儿出生之后,听力筛查无法通过3天、42天、3个月,6个月、9个月检查均受损,给出的诊断结果: 中度聋(双侧); 1岁后检查语言发育和社交均落后; 以及造成面神经损伤,特别是哭的时候,嘴左高右低特别明显。

对患儿的听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前期康复注射鼠成长因子严重影响休息,改为高压氧后由于前期的心理阴影,对治疗的恐惧导致整个过程一直哭泣,喉咙发炎造成多次发烧,后被迫取消后续高压氧安排,后期只能由父亲在家自行康复训练。由于早期骨折的影响,造成偏头、疤痕(短发时很明显)、面神经降口角肌异常,心理恐惧、心理阴影经常做噩梦惊醒,胆小,害怕声音,缺乏安全感,语言不清,发育落后等相关问题。
作为家属我们想了解一下: 手术室到底发生了什么?是怎么造成脑外伤的? 作为白衣天使的你们,又是怎么看着这么严重的后果,继续拖延病情? 医者仁心哪里去了?
记得我们出院时向医院提出投诉,但是医院对我们投诉根本没有任何回复。
我们通过12345向卫健委进行投诉,回复我们医调委处理。
医调委评估结果: 院方责任承担70%责任。我们想了解一下为什么要承担30%的责任?一直支支吾吾说不出来原因,而且期间医调委的工作人员还介绍了一个鉴定中心电话让我们了解情况,又一次打电话直接问他们的位置,原来鉴定中心就在女儿出生的医院里面。医调委的工作人员还要求我们做基因检测,我们的家族里面根本没有听力方面的问题,孩子对医院的检测已经非常抗拒,所以我们没同意去做,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帮助医院来证明我们有问题,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在医方,而且还要我们自费,就觉得很奇怪的要求! 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机构就在他们楼上,还有很多细节,就是让你感觉他们三方像一家人一样。

之后我们向卫健委投诉请求卫健委协调帮助我们了解原因,但是也未果。后来我们希望协调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院方反复无常三四次,没有办法最后卫建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对于鉴定我们向卫健委提出了我们的异议:
1、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结果,违背医学界和法律界的共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鉴定中颅骨骨折可能与产伤有关,是整个鉴定唯一的损伤可能,按照相关法律至少是四级医疗事故,却被鉴定无视,说明医学会的鉴定违背事实和原则。女儿经剖宫产手术出生,从手术室抱出来时就告知我们颅骨凹陷后转去新生儿科重病监护病房。造成了颅骨的顶骨和颞骨大面积变形和凹陷性骨折,且有血肿出现,受伤转运过程处于昏迷状态嗜睡状态,这符合中型脑外伤特征(出生后的关键检查结果:1.B超检查颞骨局部向颅骨内凹陷最大凹陷约7mm,范围38mm×32mm;2.医院经核磁共振检查结果:左颞部硬膜下血肿未排除;3.省儿童医院经CT检查诊断:颅骨顶骨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肿,葡萄酒色斑)。
根据《实用妇产科学》(人民卫生社出版),剖宫产并发症中,新生儿并发症的项目未见有新生儿颅骨骨折的并发症。
病史资料中,剖宫产知情同意书和疤痕子宫妊娠病情知情书中均未见有告知剖宫产术有可能导致新生儿颅骨骨折的说明。说明:医方所实施的剖宫产手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颅骨凹陷性骨折,属于医源性损伤,故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四级医疗事故:15条剖宫产引起胎儿损伤。
相关解释
《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实务全书》(下册) 主编:庄洪胜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六节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残疾程度
【该条款没有把胎儿损伤到何种程度作界定,只要是胎儿身体上发生了损伤,符合损伤的定义就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不需要有损伤后遗症。】
说明剖宫产手术造成胎儿损伤是手术中出现意外,属于医源性损伤。这是医学界和法律界的共识,也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2、还存在另外一种造成颅骨骨折脑损伤的可能是手术室出现意外。住院4天期间护理记录、病人交接单、手术麻醉前访视单、术前小结均纪录均未见异常,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手术中,地点在手术室(被告医院的护理期防坠床记录:未发生;但手术室防坠床记录却从未见到,全部病例未提及手术期间是否发生坠床)。
3、鉴定专家的选择程序不公,只能选择非在该医院工作的人员,却不能选择在该学院毕业的人员;由于是儿子和女儿,同时需要鉴定,但程序不能排除另外一家医疗机构;鉴定人员也说:这些因素无法排除,要么那就别做了。
4、被鉴定医院提前了解鉴定的科室选择,当医学会提出科室选择方案时被鉴定医院表示同意,没有做出任何行动,但是当我要调整专家科室时,被鉴定医院的人员却打电话请示是否可以变动方案!这个举动非常奇怪,说明医学会和医院之间提前已经进行了沟通。
5、鉴定:颅骨骨折可能与产伤有关,专家未对产伤责任进行分析,这是一份未完成的鉴定。
6、 忽视其他诊断结果,硬膜下血肿证明外伤损伤;脑实质受压,并且损伤部位包括听觉中枢神经区域,并在该区造成外伤性血肿。 这样的事实又被鉴定所忽略!





7、鉴定对事实视而不见,做出患儿存在耳聋和生长发育问题与其颅骨骨折无因果关系的结果。难道鉴定不需要负责任吗?难道鉴定没有监督吗?医学会的鉴定,严重违背事实、医学常识和法律,特申请卫健委对其监督调查。
对于明显与法律法规相背离的鉴定,我们向卫建委申请监督和审查,他们说他们做不到,而且没有部门负责这件事情,只能继续鉴定。我们对继续鉴定,不抱有任何希望,只能走法律程序。但是对于严重违背事实、医学常识和法律的鉴定却没有任何的监督,我们非常不理解。
这个问题向12345反馈,第一次的反馈我填写的是非常不满意,后来查看不知道怎么就变成了基本面满意,之后两次的反馈没有电话回复,网页根本打不开。无话可说!

由于需要继续走法律程序,所以隐掉了图片中的一些信息,但是对整件事情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希望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