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错人了误判一年怎么赔偿 (警察抓错人24小时要赔多少钱)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赔偿决定书(2016)云委赔25号

民警在办案过程抓错人导致受伤,民警抓错了人会开除吗

赔偿请求人:李佳。

赔偿义务机关:昭通市公安局。

复议机关:云南省公安厅。

赔偿请求人李佳向赔偿义务机关昭通市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为:

1、出院后半年的护理费15000元

2、父母住院费、护理费32800余元;

3、三个孩子留级一年损失24000元;

4、申请人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请求赔偿80000元;

5、由公安机关直接与民政部门联系办理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六人的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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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 2012年5月5日,昭通市公安局对罗飞涉嫌贩卖*品毒**案立案侦查。2012年5月5日22时许,民警在昭通市供电局昭阳分局门口对驾驶云C×××××微型车的罗飞实施抓捕时,将该车旁的李佳一并实施强制手段进行人身控制。

经核查,排除了李佳与臧林共同作案的嫌疑,后释放李佳离开。同日22时25分,李佳到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昭阳区北门街心花园被自称昭通市公安局并拿着手枪的5、6人按翻在地打伤,之后说抓错人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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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6日,昭通市公安局将李佳送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李佳病情为:头部外伤;右眉弓、右颧部皮肤擦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补充诊断:腰椎骨质增生,脊柱侧弯)。

2015年8月25日,李佳父亲李朝义到昭通市公安局进行*访信**,昭通市公安局决定按照 国家赔偿程序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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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安局认为,公安办案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进行错误抓捕并致使赔偿请求人受伤的行为,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请求人受伤及住院治疗天数为11天,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公安部《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

昭通市公安局决定:因医疗费、护理费先行支付,依法赔偿请求人受伤及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219.72元×11天﹦2416.92元;针对赔偿请求人要求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的请求,公安民警错误抓捕赔偿请求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已向其赔礼道歉,决定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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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李佳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称:2012年5月5日22时许,昭通市公安局误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并被多人殴打。其身体遭到严重伤害,已丧失部分劳动力,特申请对其家庭困难、身体情况、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作出赔偿决定。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15年11月12日,昭通市公安局作出昭公赔决字〔2015〕2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佳受伤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416.92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四)项之规定,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针对昭通市公安局错误抓捕李佳并造成其身体伤害的行为,受害人李佳有权提起本案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其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本案李佳提出请求支付护理费15000元,无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支持;

2、其提出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80000元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应不予支持;

3、其提出的请求赔偿其父母住院费32800余元、子女留级产生的损失24000元、由公安机关直接与民政部门联系办理其家庭成员六人的低保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亦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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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昭通市公安局因侵权行为对李佳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损害,作出昭公赔决字〔2015〕2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2416.92元,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昭通市公安局作出的昭公赔决字〔2015〕2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维持云南省公安厅作出的云公赔复决字〔2016〕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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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国家赔偿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是法治建设的体现。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确保每个公民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时都能够得到合理补偿。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治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其次,国家赔偿具有纠偏和预防的作用。当个别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通过国家赔偿来补偿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起到追责和纠偏的作用,也能够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国家通过对不法行为进行赔偿,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强化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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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赔偿制度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正。国家赔偿的制度设计通常考虑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身心伤害以及声誉损失等多个方面,确保受害人在法律赋予的範围内获得补偿。这种机制能够在民事纠纷中降低处罚的风险,为受害人提供公正和快速的救济途径,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最后,国家赔偿对国家形象和信誉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的国家赔偿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消除和减少因公职人员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国家形象和信誉。这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外交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性。它不仅是法治的体现,也能够纠偏和预防不当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还有助于维护国家形象和信誉。因此,建立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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