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超市开业时购买了消防设备,结果因没有申报消防手续被罚款5万元。超市以为交了罚款就没事了,也没有补办手续,7、8年过去了,结果又被以同样的理由罚款了16.6万元。超市最终因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无奈被迫关门停业。

据悉,男子杨某在当地经营了8家超市,其中一家超市于2016年开业。开业时,因为不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结果开业没多久就被当地消防大队以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为由,罚了5万元。
由于超市租用的是个人农村自建房,自建房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所以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再加之消防部门每天都来检查几次,也没有再提什么整改意见或者让其去补手续。
杨某以为交了罚款就没事了,可令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7、8年过去了,近日消防大队又以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为由罚了其16.6万元。
而因为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杨某无奈之下关闭超市。而为了给消费者一个交待,于是在超市门口张贴告示,说明撤店原因,同时通知持有储值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其他店进行消费或退费。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目前,当地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回复,对于超市的罚款符合相关规定,程序没有问题,具体情况还需咨询相关办案人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
律师:超市行为属于连续性违法!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1、《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本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超市虽然购买了消防设备的,但是所使用的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属于违法行为!
2、消防部门以同样的理由,对超市先后两次作出处罚是否违法?为了防止重复处处,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超市在第一次被处罚后并未补办手续,违法行为持续至今,属于连续性违法行为。
而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属不属于一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连续性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次罚款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也有观点认为,对继续性违法行为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前次处罚为限,将处罚后实施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第二次罚款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最后,《行政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撤店免不了处罚,杨某如果不服处罚,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走得长远!
(零度时评综合纵览新闻、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