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启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到今年12月底,市民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违法,并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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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此次专项活动将强化对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不力和拖延执行等消极不作为,以及滥用职权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程序和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市民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携带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到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将加大办案力度,集中查办一批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民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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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201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今年1-5月,全省共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1件,同比上升225%,人民法院已回复采纳48件。坚持司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并重,促成当事人和解6件,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息诉92件,维护了法院司法权威。
发布会上也通报了5起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其中,1995年初,合伙种地共同经营三年的谢某某与宫某某,意见分歧双方未作最后结算分配。1998年6月9日,谢某某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宫某某返还谢某某74万元。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谢某某申请执行。2000年6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桑某某故意伪造了谢某某签名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谢某某为此申请检察监督。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和调查核实查明,落款为谢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是执行法官桑某某伪造的,法院以“撤回申请”方式结案违法,且在谢某某书面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未对被执行人宫某某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该案长达15年未执结。检察机关随后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建议给予执行法官桑某某相应纪律处分。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谢某某申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并给予桑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2015年9月28日,*共中**佳木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佳木斯市监察局作出《关于4起*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的通报》,桑某某执行违纪案件被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