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无情人有情,说实话这个48小时的规定,虽然确实能够起到量化的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讲,又太过僵硬、冰冷。尤其是对于危重,企业和家属的关注的焦点,往往在于否超过48小时,而非在于救人本身,病人的生命存续成为了利益的筹码。同时也能遇见公司在面对该情况时,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尽可能地拖出48小时;而家属在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前提下,会面临是否继续抢救还是放弃治疗的艰难抉择。本文,就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这类法律问题。

2022年6月10日16时,张某在公司上班时突然晕倒,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被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公司不惜一切代价对其进行了送医抢救,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医生告知公司及家属,张某系突发脑溢血,目前一般情况极差,神智不清,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振动微弱……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的可能。即使能被抢救过来也很有可能是个植物人,恢复的可能极为渺茫。家属商量后决定放弃所有抢救措施,包括静脉用药、呼吸机使用等,以减少病人的痛苦,张某于2022年6月12日13时24分宣布死亡。张某从医院初次诊断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时间不足48小时。那么问题来了:因家属主动放弃治疗而死亡,张某能否视同工伤?理由是什么?

【公司观点】张某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张某的家属非法剥夺了张某的生命权。张某的死亡并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而是其家属主观故意放弃治疗造成的,不属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工伤。
【家属观点】张某应当视同工伤,理由是签字放弃对亲人的治疗也是万般无奈的抉择,因为张某已经基本无治疗痊愈的可能,放弃治疗也并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张某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观点】张某死亡构成工伤,理由是用人单位不认为张某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张某多次被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属结合张某身体状况、医生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且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关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医生对张某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并不仅取决于医院的单方的决定,对于病人的抢救过程,也需要家属的参与及同意。因此病人的医治效果本身即是医疗水平和设备、医生判断、家属建议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应当视同工伤,并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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