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用途为商铺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怎么办?
租赁用途为商铺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怎么办?2016年10月8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某从甲公司处承租1号商铺,用途为餐饮,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其中含免租期45日。2017年4月,刘某向甲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为甲公司迟迟不能提供消防等相关验收手续,也因提供不出有效证件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商户至今未能如约营业,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甲公司于4月17日签收,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由甲公司赔偿装修费用等各项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刘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以及协助办理的时间。但双方合同标的物系商铺,合同亦暂停用途为从事餐饮。

对此甲公司是明知道取得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系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公司的一项合同附属,有关于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合理期限。

双方201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收租金,故签订合同之后,承租方可做经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装修、招聘工作人员、办理经营所需的手续等工作。
就本案人员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之前,都可以认为是合理期间,否则刘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受到影响。双方合同签订后,刘某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其办理业执照。

但截至六梦2017年4月提起诉讼,甲公司仍未能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材料,此时已经超过承租方起租日期5个月甲方的行为,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刘某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