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定湖坑镇某村村民江某
辛辛苦苦养了大半年的鱼就这样死了一大半,某公司要赔偿我的损失。

2018年7月18日上午,永定湖坑镇某村村民江某来到湖坑司法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称,他位于某村规壁楼旁的鱼塘于6月28日开始出现死鱼现象,怀疑是某公司在湖坑镇建设某项目时使水体变浑浊,导致他养的鱼大量死亡,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损失人民币5000元。

接到调解申请后,湖坑司法所立即调查事情经过,了解事实真相,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某公司认为,公司在建设项目时一直在储水,直到7月2日才第一次放水,而江某的鱼在6月28日就出现了死鱼现象,认为江某的鱼死亡并不是因为项目建设引起的,而是其他因素引起的。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了鉴定双方的责任,后面商定由某公司邀请永定区农业局渔政大队专业技术人员对江某的鱼塘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显示水体浑浊对已患病鱼类的死亡有一定影响,但不是致使鱼类患病的根本原因。同时,根据江某鱼塘里鱼的大小、品种和死亡数量等,永定区农业局渔政大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出了江某的损失大约为人民币3000元。调查结果出来后,某公司认为自己不负主要责任,只愿意赔偿江某人民币600元。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稳定了江某的情绪,告诉江某根据永定区农业局渔政大队的调查报告,某公司在此次纠纷中担负的责任不大,若去法院起诉不仅会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且他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更少,因此建议江某用调解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因为某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负主要责任,因此不可能让该公司承担全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让江某要根据事实合理提出赔偿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又积极与代表某公司前来调解的工作人员沟通,告诉他们虽然某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负主要责任,但是也负有一定责任,况且该公司的项目还在施工建设中,在施工建设的这段时间对江某的鱼塘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该公司对江某灿多作出些补偿。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情与理的劝说下,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江某灿人民币1500元,且双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

案件点评
本案的调解难点在于不能具体划分双方责任,使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增加了调解难度。但调解员灵活施策,在调解氛围变得严肃紧张的时候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随后,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为双方分析利弊,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场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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