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监管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

——不存在不当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概述】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或“发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福特科是一家从事精密光学元组件、精密光学镜头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披露信息】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情况

1、根据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申请结果告知书》,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18日全部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2、就核查范围内的6名机构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民生投资向上逐层穿透之后,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间接持股的情形,但不存在不当入股的情形。其余5名股东向上穿透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形。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冯鹤年、张洁等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方式间接持有民生投资股权,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3,081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合计0.00401%。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冯鹤年、张洁、刘宇、方杰、徐蓉、王桂元已出具承诺:本人不存在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的情形,本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2021年6月18日,全部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核查范围内的机构股东,除民生投资向上逐层穿透之后,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间接持股的情形,但不存在不当入股的情形。其余核查范围内的机构股东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均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律证分析】

福特科的案例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 3.08%的股份,民生投资的员工跟投平台北京守正出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23%的股份。民生投资董事长冯鹤年同时担任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董事长,民生证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直接/间接入股民生证券的方式间接持有民生投资股权。

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民生投资向上逐层穿透之后,还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间接持股的情形。冯鹤年、张洁等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共青城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方式间接持有民生投资股权,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0.00401%的股份。

中介机构列示了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时间、入股民生证券时间、证监会系统离职时任职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及入股资金来源,得出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结论。

2021年5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开始要求中介机构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同时释明了如下内容:

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

同时列明了不适用的情形:(1)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2)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

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参考法规文件】

《证监会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2021.02.05生效)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功能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积极参与股权投资,在支持拟上市企业规范发展的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背后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一系列问题。对此类情形,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通过要求拟上市企业披露相关股东信息、督促中介机构开展核查、对临近上市入股的股东设置较长锁定期等措施,持续加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证监会在梳理总结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强化部分监管要求,制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

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是证监会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秩序 。在《指引》的起草过程中,突出了4项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二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进一步强化拟上市企业的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监管与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高拟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透明度。三是坚持从严监管,加强监管协同,对拟上市企业股东、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强化震慑。四是坚持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注重通过规范性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对拟上市企业合规投资,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2021.06.01生效)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

一、中介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等规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行人及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二)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三)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三、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四、提交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现与专项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中介机构应持续关注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重大媒体质疑,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六、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八、本指引所称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九、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十、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不适用本指引。

十一、本指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证监会发布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