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车费用过高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修理费超过定损费怎么办)

案情

2019年,司机王某与司机刘先生两人驾车相撞,两车损坏,其中刘先生驾驶的奔驰车严重损坏。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肇事司机王某投保了一百万的商业险,因此无需对此事故实际进行赔偿。

刘先生与王某的保险公司双方因维修事宜无法达成共识,诉诸法院。

经双方申请,法院两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鉴定,得出两个鉴定结论。

第一个鉴定意见为,若将涉案奔驰车维修完好,需要花费约55万元。

第二是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35万元,事故后的残值为8万元。

肇事司机王某的保险公司认为,此维修费用过高,且维修的奔驰车系十年驾龄的车辆,已经贬值,高额维修费用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残值即可。

刘先生则坚持需要赔偿55万元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损害赔偿应以赔偿权利人所失利益为限。本案中,修复费用远高于车辆的现实价值。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车辆系属于修复费用过巨进而缺乏修复必要性之情形,该修复不能之情形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项规定的“无法修复”,依该司法解释,赔偿应以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为限。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35万-8万,即27万元。

刘先生不服后上诉、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产生的费用,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怎么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亮点在于“维修费不应高于实际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若无法修复的,赔偿应为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虽然本案奔驰车在技术上属于可以修复,但预估的修复费用已经远超车辆价值,故法院认定为“缺乏修复必要性,为无法修复”。

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付修复费用,实则要求“恢复原状”。

本案涉案车辆若无特殊意义等,则为一般财产。

当一般财产的修复价格高于本身,而自身又不是稀缺品时,则修复意义一般不会予以认可,这也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同时赔偿维修费用会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若该财产是特殊品,比如具有一定纪念意义,或虽有价值但已停产无法购买等,才会具备修复意义。

若大家在平常遇到类似情况,对方主张的修复费用比原物价值还高,应当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修复等。

另外,本案鉴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及残值,花费的鉴定费用为两万元。若遇到类似交通事故,需要将该评估费用考虑进成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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