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阿剑为给阿俊庆祝生日,表示愿意注册某知名婚恋相亲APP的“超级会员”作为礼物送给阿俊。两人合意后,由阿剑在其手机上通过该APP完成了账号注册和充值,并由阿剑支付了一个月的“超级会员”费用348元。随后,阿俊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该账号,并完成了个人资料的填写和人脸识别验证。
次日,阿俊再次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会员时,却发现账号已被封禁,与APP的客服多次交涉无果后,阿俊无奈只能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解封账号、退还已充值的会员费和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该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虽然涉案会员账号是通过阿剑的手机注册的,但注册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均为阿俊的真实个人信息,且阿俊本人亦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完成了会员身份验证。因此,阿俊与被告公司已实际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公司仅凭涉案账号在不同手机上登录的行为,就判断原告存在代认证、账号多人使用、泄露账户信息等违规行为,并采取封禁措施,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弄虚作假、泄露账户信息等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最终,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解除涉案账号封禁的诉讼请求 。但因本案不属于人格权纠纷,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社会评价因此受损,故不支持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解封义务。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点评】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已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正确的。被告公司根据自己的认定而采取封号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方终止了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如该终止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对方解封账号。支持解封的依据则是被告公司的封号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或事实依据。从本案法院的裁判观念可以看出,被告的封号行为属于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APP账号的封号和解封属于法院可以处理的民事纠纷范围,至于是否有理由封号或解封,则要看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下面的基本要求:
1、具有事实依据,相关事实由各方根据举证责任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2、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是否符合会员注册、使用时的规定等,这些合同条款通常是在APP使用过程中需要用户阅读和点击确认的格式条款;
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除了有合同依据外,还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于合同条款在这类案件中,一般都属于格式条款,所以还应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例如APP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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