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电动车被交警扣押交完罚款取车时发现电瓶丢失“工作人员称电瓶丢失和他们无关先找个电池给当事人换上,交管服务站:会妥善处理此事。
(来源:海报新闻)
4月16日,海口的陈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去年11月份因骑电动车违章,电动车被交警部门扣押,近日陈先生想处理此事就把去把罚款交了,当时交了2200元。

可当在停车场找到自己车的时候,钥匙一拧,电动车不动,本以为放没电了,就检查了一下,这一打开不当紧,陈先生一愣电瓶没了,放电瓶的位置明显有人拆过的痕迹,这让他想不明白,自己的车子放在停车场里还能被偷。

事情发生后,陈先生找到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并向其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电瓶丢失与他们无关,但是可以找个电瓶先给陈先生换上,你推走就行了。

但陈先生并未同意,因为他觉得自己有错也接受了罚款,但是这车子被拖到这里来了,他们并不是免费保管,电瓶在这里被“偷”,明显就是故意来的,要么监守自盗,要么有别人联系进来,不然不会在24有人看管的地方明目张胆来拆自己的电瓶。
视频发出后,当地的交管工作人员表示:会想办法把他的电池还给他,他本人过来找车厂主任就行了。
对于这个答复,陈先生表示可以接受,等后续更新。
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我相信各地都会有,毕竟车子在停车场停了那么久,他们可能想不到陈先生还会再次来拿,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要是我就先报警,毕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且在有人看守停车场里被拆,那就是偷。
其次官方说再还回来,那可以不可以理解就是他们拆的,他们有权罚款,但是在有效时间里是不可以随意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
这种情况就找交警队赔偿;按被盗前车辆价值赔偿(按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和使用时间估算),我觉得这样更好一些。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陈先生要求是合理的,你们觉得这事是内部问题还是另有其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