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实缴出资怎么强制退出 (其中一个股东未能足额出资怎么办)

实践中会有这种情况,小股东和大股东一起合作开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大股东迟迟不缴纳出资,平时需要大股东出力的时候也找不见人,反倒是分红的时候大股东屁颠颠跑过来要求分钱。又或者是股东出资到位后,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大股东实际把控,然后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之处偷偷把当初缴进来的出资款全部转出。上面提到的情况实践中其实是不少见的,那么小股东怎么办,难道只能活该被大股东欺负?当然不是,《公司法》规定了很多种救济方式,具体看下面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大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是未缴纳出资。

针对这种情况,至少有三种救济方式:

1.《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上规定看得出来,在公司章程没有对分红方式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默认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也就是说大股东不出钱不出力想着分红时搭便车,已经实缴出资的小股东可以直接拒绝,并作出决议按照实缴比例分红,如果大股东对决议不服让他去起诉好了。因此虽然法律允许公司章程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就分红而言,直接用法律默认的方式会更好。

2.《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大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小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大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就比较激进了,叫做股东除名制度,意思是股东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出资期限届满且大股东一分钱都没缴才行),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催告后作出股东会决议直接解除大股东的股东资格,把他踢出局。

第二种情况,大股东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将出资全部转出。

针对这种情况,同样至少有三种救济方式:

1.《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是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如果大股东未经过法定方式把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那么公司或者小股东是可以起诉大股东要求返还抽逃的出资。

2.跟上面第一种情况的第3条方案一样,小股东可以利用股东除名制度把大股东踢出去。

3.若大股东抽逃出资涉嫌职务侵占,小股东可通过刑事程序追加大股东的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方式有很多,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将公司资产转出、虚假分红、关联交易等等。但如果大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比如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直接将公司资产转入自己口袋,那么抽逃出资不必说,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小股东掌握证据后可以选择报警启动刑事程序。

以上分别就大股东抽逃出资以及不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各提供了三种救济方式。至于这些方式具体如何实操,以及实操中有哪些难点,下篇文章再展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