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车没按时还款怎么办 (分期车未按时还款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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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原告与被告B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一)、被告B购买原告车号为宁AA3882东风货车一辆,该车总价款为449000元,由其首付8万元,余款369000元,分36期支付,付款期限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二)、B在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原告保留该车所有权。(三)、由原告代办车辆税费、保险及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缴纳。(四)、被告B在占有使用该车期间,不得对该车作出出售、租赁、抵押、典当等任何侵犯原告对汽车所有权的行为。同时B必须依约按期及时支付购车款,如有一期未能支付则构成违约。如其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五)、被告B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确定为购车总额的30%。(六)、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贺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被告C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对被告B39万元车款及其他合同约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即将该车交付被告B,但截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已停止支付到期车款14.5期,金额为126234元,共欠车款131234元,欠服务费l5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支付原告购车款131234元及违约金11483元,共计1427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B支付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C对被告B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追偿。

法理分析:一: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和还款计划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被告C作为担保人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附件五担保书中签字并捺印,且上述担保书中写明其对被告B应付的上述车款及其他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其对被告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