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法律*薪讨**其实很简单?

原告: 吴XX “福来登266”轮担任三管轮
被告: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介绍: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是股份制私营企业,成立于2010年7月,主要业务是国内海上散装货物运输(主要是电煤或矿砂运输),公司拥有4艘共计11.5万载重吨散货轮。2011年初公司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浙江省海事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体系《DOC》和《《SMC》证书。
【法院需要的受理材料】
证据一: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福来登266”轮的所有权人是被告;
证据二: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福来登266”轮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船员聘用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证据四:欠薪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金额。
吴X三管轮于2015年2月28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5月20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其所属的“福来登266”轮担任三管轮一职,双方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同年5月27日原告从常熟登“福来登266”轮工作,而后被告因涉纠纷致“福来登266”轮在江苏太仓港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故原告于2014年12月离船,但尚未办理解职。原告登船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其工资。2015年1月4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工资2496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船员工资2496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所属的“福来登26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上下船交通费2000元(指遣返费);4、本案诉讼费用和扣押船舶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智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何XX出庭, 被告没有出庭。
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福来登266”轮,海事法院给予批准。 案件终结。
【被告赔偿费用】
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利伟船员工资24968元及其利息;
2、遣返费2000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
4、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5000元
另外:被告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福来登26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综上, 爱船网小编认为海员*薪讨**其实很简单,但需要船员在应聘的时候将船员服务簿、合同等原件保存好,真实的法律诉讼甚至本人不到现场均可。
作者:陈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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