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还能改吗 (法人会变成老赖吗)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时候,国家公布了《民法通则》,这是当年依法治国的大事件。

打那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经常会遇到些国营、集体单位的头头,以及民营企业的业主,递过来的名片上赫然写者“某某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

读过点法律的人忍不住要“剥壳”:你这不对,你这家公司才是法人,法人是公司或其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你不是法人,而是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他谦虚地点着头,“哦 哦”地应着,下一次再见到他,又接到他递过来的名片,名字后面还是写着法人,得,人家根本没听进去。

有些个性张扬的老总,更是恨不得要把“法人”两个字刻在脑门上,酒酣耳热时常常要拍者自己的啤酒肚,口齿不清地说:“没事,我是法人。”

还别笑,这些人是有老祖宗的,自打清末的沈家本西游考察西方的法律制度后,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主流,民国时代的六法全书中的民法就抄袭于日本和德国,在那时就开始引进了法人制度,据说那时候有个大腕,逢人便自吹自己是法人,就有人为此写了副对联嘲弄他,上联我不记得了,下联为“某某某是巴黎人”,巴黎在法国,“法人”可不就是巴黎人么?

后来习惯了,法人就法人吧,反正知道了你是个老总就OK了。 也有不乐意的时候,那时候还有乡经委这样的机构,常常是乡里的分管乡长兼经委主任,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有一天下属企业因为欠人家货款,乡经委被告了,法院的传票送到该副乡长这来,他一看自己的名字写在被告后面,就气得蹦起来,发誓不到法庭去,跟他左解释,右解释,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地位平等,跟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一回事,这位“法人”的气才慢慢消了点。

这位副乡长大人很有个性,后来去分管政法,法院到乡里来办事,他是一律不接待,乡里的司法助理员归他管,也对口配合法官,想找他批个条子安排下乡的法官吃个工作餐,这本是乡政府起码的待客之道,无奈这大人就是不批。

这是三十多年前的事,现在情况有些改进,不单民事案件这,政府机关可能做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更是当然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机构,而且有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特殊原因均应当出庭应诉。

老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后来生活节奏快了,常常有人说“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就“法人”这个事,竟然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不仅很少有人自吹自擂自己是“法人”,甚至连自己实际掌控的公司或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都不再是他了。

有一次,我去查一家公司的注册登记,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个家住农村的七十多岁的老头,后来搞明白,赶情这是公司实际掌控人的老爹;有一次,接到一个从某国企下岗,后在某小学做保安的熟人电话,询问如何去掉其头上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帽子;最近的例子是有人在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公司登记,将他的公司总经理名义变更为他人。

本来好香、好拽的“法人”,咋就这样变成了唯恐避之不及的头衔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掌控人不愿干,随意拉来的人发现上了当,尽力要摘掉这顶帽子?

这一切可能与现在实行的失信记录有关。

当一家公司或企业,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时,第一步就有可能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而如果被人告到法院,不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不能偿还债务,就成了所谓的“老赖”,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会被列入失信人 ,“法人”还要被限制高消费,在所有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场所,都会显示他的失信记录,不能乘飞机,坐高铁,不能出人高消费场所,这还不算,还有可能坐牢。而人们最耽心的是怕失信记录会影响到孩子的升学、参军、入*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躲在法定代表人的后面,用少量的钱请来与公司本无关联的人戴上“法人”的帽子,这算盘打得不错,实际掌控人搞垮公司,欠债累累,却不需要承担失信的代价,而被推举到前台的傀儡,却仅因得到过微薄的报酬而承担失信的风险。

要命的事,当他发现上了当以后,想摘掉帽子,却发现并不简单,这个所谓的“法人”对公司并没有出资,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召集股东会,而这个傀儡的帽子只有股东会才能摘得掉,真是一朝上贼船,再想下船难,只好把希望寄托给法院。

三十年,让人明白了一个道理:“法人”也好,“法定代表人”也罢 ,他与企业是休戚相关的,企业发展的时候,“法人”可能是一份荣耀,而当公司进入逆境时,“法人”意味着一份责任和担当。

某种程度上,当年那些个喜欢标榜自己是“法人”的,要比现在那些喜欢躲在后面,而扶植起一个傀儡去做“法人”的,至少要来得坦荡。

如果是我,是绝不愿意跟后一种人所掌控的公司打交道的。

法人会是啥,法人变更是要破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