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员工利用公司仪器设备干私活,单位可以开除吗?
【结论综述】
单位规章制度如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公司仪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该规章制度如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该员工公示,合法有效。如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且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离职补偿或赔偿。如单位制度未规定,员工行为如属于营私舞弊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开除。此外,根据北京市会议纪要,如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即使无制度规定,也可开除员工。对于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把握,裁判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主观恶性、单位内控管理等因素。
【司法裁判】
王林与阿纳克斯(苏州)轨道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10403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7日午间,阿纳克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巍发现公司员工刘中庆、王林、廖晓华、赵心明、董艳芳五人正在使用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水电等资源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遂拨打110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关于解除的制度依据,阿纳克斯公司的《员工手册》于2008年之前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并由包括王林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签名表示阅读、理解并表示愿意受其约束,故可以作为阿纳克斯公司的解除依据。
其次,关于违纪行为,王林客观上确实存在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从事加工生产,使刘中庆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情形。王林称其对干私活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刘中庆作为其上司,其不得不服从安排。对此,本院认为,阿纳克斯公司对于加班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而对于刘中庆安排的数次“加班”,并不在公司安排的加班计划当中,王林也未按照正常加班流程填写加班申请单和打卡考勤,加工的产品并非公司产品,与之搭班的员工也属不同工序,再结合其他同事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本院有理由相信王林对其干私活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此外,王林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不仅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亦应熟知,刘中庆虽为直属领导,但王林面对刘中庆的反常安排,不仅没有提出质疑和*制抵**,反而予以配合,其过错显而易见。刘中庆一审提供的证词与公安机关所做陈述并不一致,其并未提供合理解释与说明,也未提供证据*翻推**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本院对其一审证词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解除程序,阿纳克斯公司已经将解除事宜通知当地工会组织,程序正当。综上,阿纳克斯公司解除与王林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向王林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
13.……《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综述】
在上所苏州中院案件中,该员工法定代表人发现五名员工正在使用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水电等资源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遂报警处理,最终开除了员工。法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履行了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从事加工生产,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情形。此外,公司已经将解除事宜通知当地工会组织,程序正当。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解除所依据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进行举证。该案中,公司的证据扎实,程序流程完备,因此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如公司的解除行为未通知工会,或没有合法有效的制度可依,则即使员工情节恶劣,仍存在一定败诉风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均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
对于员工利用公司资源设备干私活,也要考虑事件性质和影响,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去评价。目前劳动争议中,对于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合法,不仅会考虑合法性问题,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制度可依作为解除依据;还会考虑解除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制度过于苛刻,不合理,也可能认定是违法解除。
例如,对于普通行业,如员工为了报考在职学历申报等事宜,利用单位非涉密打印机打印了几页纸的个人简历,也属于利用公司仪器设备干私活,但此种情况下更切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营私舞弊情况,需要有重大损害后果才能解除。如规章制度规定直接开除,让员工承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如单方解除,一些司法裁判机关可能会认为解除不具有合理性,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光要依法依规,还要考虑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是否符合一般民众的认知。
【如需转载本文,请联系作者获得许可,否则请勿转载,谢谢配合】

【文章链接】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不合法、不合理的制度,开除员工违法
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吗?(2、京沪苏鄂蒙)
“末位”≠”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制度违法,员工有权获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吗?(1、广东)
「尾篇+26个疑问解答」探亲假婚丧假等5个休假制度标准及待遇分析
单位可以制定制度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吗?(3、如何降低风险)
【推荐阅读】
☑ 社会热点聚焦评论
五部门新规打击"校闹":停尸摆花圈放哀乐或受罚,杜绝"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
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 [上篇] [中篇] [下篇] [尾篇]
公安部部署打击"套路贷",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犯罪手段/人数/金额触目惊心!
☑ 新规判例汇总解析
中法委"1号文件+答记者问":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限制随意变更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教育部:大学生实习工资≥试用期工资的80%,每周≤44小时,不得安排去娱乐场所实习!
发改委等13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民商法律实务解析
买房时网签备案不导致物权变动,申请执行人仍可以强制执*房行**屋(最高院案例)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禁止经商规定,经商所签协议有效吗?(附最高院高院判例)
选择父母以外姓氏,应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一言不合就改姓"/"自创姓氏"!
楼盘烂尾,消费者注意了:你交付的购房款可以优先返还
☑劳动法律实务解析
员工拖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未终止而继续用工,存在巨大风险!(附11个案例)
一顿操作猛如虎,员工京户迁入楚!(如何将违反户口协议的员工户籍迁出北京)
工资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并获得补偿金吗?
辞职or开除?公司和员工各执一词,法院会判赔偿吗?(附8个案例)
员工放弃社保,又离职要补偿金,法院支持吗?(14省市观点:1、北京篇;2、广东篇;3、江苏篇;4、天津篇;5、上海篇)

【作者头条号或者“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尾部配图为作者拍摄的*藏西**玛旁雍错湖景风光,图文无关。欢迎关注、转发文章,祝您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