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

咨询:
你好军路,我是一名去年选择退役安置的四级军士长,一直以为我们当地政府会给我安排个满意的工作,说的是国企待遇比事业单位好,当时让我们选择单位的时候,只给了两天时间考虑,没想到自己比其它战友少拿20来万换来的工作一个月工资才只有三千来块钱,家里有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就指望我每月的三千多过活?这个合理吗?可以重新选择单位吗?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确定单位以后,就需要按照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书面通知退役按时、按要求办理分配手续,没有第二次安排工作的机会。
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的待遇。”
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般会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
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