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或患病职工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需要慎重进行。并非网上所言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操作不好,很可能变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满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或期满该如何处理,只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期满”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性辞退)、第41条(经济型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大家不能错误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解除上述情形的劳动关系,只是禁止用人单位采取“无过错性辞退”或“经济型裁员”这两种方式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可以这么理解,即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仍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及可能性存在。
(2)《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将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
(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医疗期”条款的整理,我们不难看出以下问题:
(1)如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该如何应对处于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的工伤职工,个人理解是“工伤”职工是没有医疗期一说,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对“医疗期”有明确定义,即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如其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关情形消失”为止。
(二)《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几乎一致,也是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是需要用人单位拿出证据来证明: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②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另行安排了工作,新安排的工作,其工作强度或难度不能高于原先的工作;
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新安排的工作,即使经过岗前培训,仍然无法胜任该工作。
这3个步骤务必如实操作,如用人单位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在另行安排了工作后,该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否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为违法解除。
最后,还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部门文件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医疗期满的,可以解除劳动同合同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特殊疾病患者医疗期满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江苏省文件,特殊疾病患者医疗期满未痊愈,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规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总结: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其医疗期满的,用人单位原则安排其在原岗位工作。如果该劳动者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调整岗位,新岗位的工作难度不能高于原岗位,有必要对该劳动者新岗位工作进行岗前培训。如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为保险起见,用人单位对全过程应形成书面或证据与固定。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操作的,这个与1995年原劳动部文件规定有所简化,原劳动部文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工作后,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针对特殊疾病患者,医疗期满后需要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而江苏省则规定,特殊疾病患者医疗期满又未痊愈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使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待遇。
(简介:作者邹飞律师。本文为作者创作,写作时也参考过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