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长春市消协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避坑”。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消费者曹先生向长春市消协投诉称,2020年3月其在某商场化妆品柜台询问是否有祛痘的相关产品时,营业员为其介绍一款清痘霜,称不但可以祛痘,又可以修护肌肤。曹先生花费100余元购买了此款产品。使用该产品一周后,原来的“痘”不但没有除掉,反而变大。找到商家进行咨询,被告知是炎症鼓出来了,这是好转的表现。
但继续使用后,面部的“痘”仍没好转,再次找到商家时,销售人员在柜台用针将曹先生面部的皮肤挑破后进行排“痘”。可此后曹先生的面部却出现密密麻麻的“小疙瘩”,店方与曹先生共同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皮肤科进行检查,确诊面部出现的“小疙瘩”为传染性扁平疣。消费者认为是店方的产品和服务原因而导致面部出现新的问题要求治疗赔偿,但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本事件中,曹先生认为是店方将其面部的“痘”挑破导致传染,但经营者认为挑破不能确定就是传染的唯一途径。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该化妆品销售柜台只有销售服务资质,而在柜台内用针排痘服务已超出了所具有经营范围。虽不能确定是唯一传染途径,但也不能排除不是该项服务所致。
经协调,经营者一次性给付消费者2000元,双方合解。
【案例点评】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化妆品柜台服务人员在不具备无菌条件的公共场所用针将消费者面部痘挑破,极容易引发细菌对创伤部位感染,且该项服务已超出了所具备经营范围。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通过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容貌、体形的目的。祛痘、文眉、取痣、打耳洞会带来一些皮肤创伤,所以执行这些服务的必须是医疗美容机构,而且必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更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没有这个许可证,是不能开展这些项目的。
《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了医疗美容的规定,按照消法的规定应予以赔偿。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张雅静 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