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及二审判决书摘录:
2021年-2022年,小王受赖老板雇佣为其从事外墙涂料施工工作,工作共计300日,因双方一直未经过清算结账,赖老板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部分工资一直拖欠未付。后该欠款经小王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小王为赖老板提供劳务,赖老板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从小王与赖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赖老板欠付小王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小王2022年向赖老板发送该做工清单后,赖老板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进行结算。赖老板虽在与小王的微信聊天中称:“剩多少还没有细算”,但赖老板雇请小王为其做工,本应履行签订协议、建立台账、及时结算劳务工资等义务,以便客观真实的反映各方的权利义务、劳务工资收支等情况。赖老板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能履行结算义务,并在小王多次索要工资后称:“账我都认,拿到钱先给你们结一笔,剩下的给你们打个欠条……”,但截至2023年小王提起本案之诉,依然未能给小王结算报酬或出具欠条。赖老板经一审法院及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赖老板承担。
因赖老板拒不履行其自身的法定义务,从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小王依据其给赖老板发送的做工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之间的账款记录,主张赖老板支付其劳务报酬,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总结与感悟:
本案在一审中,因所欠劳务报酬没有经过小王、赖老板双方的结算,没有赖老板打的欠条,没有赖老板承认欠款的录音,也没有赖老板的签名认可,所以对于小王提出“请求依法判令赖老板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 因证据不力,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肯定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也肯定了“存在欠付劳务报酬的事实”,但是却依然驳回起诉。大家都知道,常见的劳务合同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拒绝支付报酬,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因举证不能追索劳务报酬本就存在困难。赖老板在小王索要劳务报酬的这半年时间里,多次以“剩余劳务报酬没有细算,你别问我,我不知道、工地上级单位未支付工程款”等理由逃避支付劳务报酬,早就将小王的微信拉黑、手机号码拉黑,并且拒绝提供欠条,拒绝结算。劳务人员该从何举证?
本案中,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中当事人举证的观点 并不一致 。
与一审法官要求劳务人员承担严格的证据提供责任 相反 ,二审法官认为,赖老板雇请小王为其做工,本应履行签订协议、建立台账、及时结算劳务工资等义务,以便客观真实的反映各方的权利义务、劳务工资收支等情况,但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未能履行结算义务,并在小王多次索要工资后依然未能给小王结算报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赖老板承担。 故,要求赖老板支付其劳务报酬的主张,二审法官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 ,法院应通过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在劳务人员(小王)举证证明自己工作量及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务接受人(赖老板)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时,应按照劳务人员主张的工作量和工资标准认定劳务款数额,劳务接受人(赖老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