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不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履历造假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 杨英波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随着社会发展,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学历成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必备条件。

为了符合招聘要求,如果劳动者在应聘时伪造学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学历造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行为。

以学历造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履历造假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文拟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于学历欺诈的两个案件的裁判规则,来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法院裁判要旨

本文选举的两个案例的案情十分相似,都是劳动者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公司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发现。

劳动者在公司持续工作一定年限后,公司发现学历造假,请求确认与劳动者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

不一样的是,案例一中的劳动者和公司续签过劳动合同,案例二则没有。

以学历造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履历造假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一

(2022)粤01民终3156号判决书中,广州中院认为即使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不道德、应该受到谴责,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认定理由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有特殊要求的,应该在招用录用时明确向劳动者提出 。现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招聘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学历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 ,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已经工作了四年多,未有证据显示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曾就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提出异议,现用人单位虽主张劳动者投诉多,与其学历不匹配,但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最后,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双方上述行为推定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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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粤01民终23961号判决书中,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新员工个人详细信息登记表>》,证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其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于暨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士本科毕业,系全日制。

然而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暨南大学的学历核查证明》显示在暨南大学并未查到有关劳动者的任何学历信息,劳动者没有就读暨南大学,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其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于暨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士本科毕业,系全日制相悖。

劳动者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劳动者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其与用人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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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应否向用人单位返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多发的工资问题。如上认定,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由于劳动者对其真实的学历一直含糊其辞,从劳动者亲笔填写的简历来看,除了伪造的暨南大学本科学历,以及存在诸多疑点未能合理解释的函授研究生结业以外,劳动者剩余的最高学历便是高中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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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202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及2019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一审法院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按照月薪15000元重新核算劳动者该期间工资,进而判决劳动者应返还用人单位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多发的工资47158.58元,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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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评 析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在招聘时对学历提出明确要求,且在员工入职后未对学历进行审核,并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以欺诈为由主张先前的合同无效。

在案例二中,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如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岗位的任职条件、劳动者伪造简历的事实,不仅可以主张合同劳动合同无效,还可以请劳动者退还多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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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件的裁判要旨可知,对于劳动者学历欺诈的问题,用人单位如果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招聘时的学历要求;(2)劳动者提交的虚假学历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为没有保存招聘资料,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学历是岗位必要的任职条件而无法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除了招聘资料外,单位向劳动者公示的岗位说明书也是证明岗位学历要求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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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用人单位能否在员工入职多年后因员工学历造假主张原先的劳动合同无效。

从广州中院在两个案例的不同裁判可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属于重要的衡量因素

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则可以推测双方在续订时意思表示真实,续订行为弥补了原先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意思瑕疵。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再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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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劳动合同无效后,确定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退还单位多发的工资的责任时,劳动者的岗位级别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案例二中,劳动者的应聘岗位是管理岗位。因为应聘的学历要求是人力资源管理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而劳动者本身的学历可能只有高中学历,故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判决劳动者退还多发的工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中院(2022)粤01民终3156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2396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