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过期需要交滞纳金吗 (重疾险过期后复效)

重疾险保险过期多久算脱保,重疾险过期一个月还理赔吗

保险有没有用,问问病床上的病人就知道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修订版

事件简述:

1. 昨天晚上我遇到了一位阿姨咨询,电话拨通后,阿姨说的情况让我哭笑不得。

"我爱人09年帮朋友冲任务买的保险,是平安的一份万能险。合同拿回来就一直扔在床底吃灰。前些年得了急性心梗住院,花了八九万,一直以为那就是一份分红的保险。最近打扫卫生时候翻看了两眼,才发现有重疾责任的,而且急性心梗正好还属于重疾范围内。都过去快三年了,不知道还能不能要回理赔金了?"

不满足理赔标准想让赔钱的客户不少,但是像这位符合要求却过了时效期的还真是少见。

2. 先安抚住客户情绪后,把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时效的条款,给人讲了讲。

阿姨也是明事理的人,说自个也问了平安现在负责她家保单的代理人(原来的那位早已离职),还问了当地国寿的从业人员,答案不言而喻,都说没指望了。但自己心里难受,本来年近六十了,经济条件一般,几万块还是很大的数目。而且,自己和爱人也确实不知道能保重疾,不然总不会傻儿吧唧地不去申请理赔。当时办的时候,也没讲清楚,后期也无人做客勤维护服务。导致自己傻乎乎的花钱买了保险,都不知道有啥用。

3. 我把阿姨的情况分享到了团队群里,立刻有同事提醒说可以从应知而未知的角度试试看,团队长三哥更是给出了一个关键的信息,09年有过类似案例,最后客户拿到钱了。有了团队的支持,我心中信念大增,最终在网上找到了同类案例。是东阳市的一起案例,同样买的是一款万能险,超过时效期后,投保人入职保险公司才发现自己当初的保单符合理赔标准。经过当地消协协调,最后获得重疾赔偿金,豁免后期保费,并且退还了多收的三年保费。

4. 通过微信把案例转发给客户,告知需要请专业的律师,其与保险公司协调时的重点在于,要确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电话那边的压抑立刻转变成了惊喜,阿姨说明天就去医院调资料,找律师。

扩展和延伸:

结束了和客户的对话,我的心情忽而沉重,忽而欢欣。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可否认,投保人是有责任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买的保险,再怎么无视,也不应该对保险责任不管不问吧!

其实这样的人我之前遇到过。去年有位客户看中并通过我在线上购买了平安的合家欢卡单。虽然佣金只有三十来块,但我还是跑了四十多公里去给她送了保单,并准备讲解一下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出乎意料的是,我吃了个闭门羹。这位客户也是位五十多岁的阿姨,她拒绝了我的讲解,并且给了个很奇葩的理由:我买保险就是图个心安,不用给我讲这些。我当时肯定是一脸懵逼,你丫都不知道具体保哪些不保哪些,也能心安?将来有问题,肯定又要骂保险是骗人的。

投保人是够马虎了,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我们无法确定当初的代理人是否有糊弄的行为,但至少没有将保险责任讲清楚;更说明当地平安公司对于老客户的客勤维护基本是零,但凡后面接手的代理人有一个人能维护过这种老客户,也不至于让他两眼摸黑了十一年!

从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并*载下**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案例,发现有很多。近期的少一些,早些年的多一些,这表明了保险公司也在不断的吸取教训完善自身。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明确告知义务。

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述:订立保险合同时,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须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须在保险单/投保单/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应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若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如何才算得做了明确说明呢?

首先要确定一点,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需要保险公司拿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那么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字体加粗加黑现在应该都能做到了,但最有效的是双录,其次是电话回访,再次是手抄条款并签字。双录最繁琐,需要投保人面对摄录设备,回答问题或是宣读条款并签署合同,但却是最无法辩驳的证据;而电话回访可能会出现代接电话,手抄条款签名也有可能出现代签等违规操作。

监管部门一直提倡签单时要双录,但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代理人会主动要求双录的,生怕客户一个转念,单子就黄了。

我想这种患得患失,应该是伴随代理人制度终身的原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