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赵某叶因“体检发现甲状腺包块1月”2019年1月16日至x市x医院住院治疗9天,颈部彩超显示:峡部及右侧叶病变,考虑甲状腺微小癌,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占位,1月18日行右侧甲状腺癌根治术。

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咽部异物感,并进行性发展至活动后气喘、呼吸困难,2019年1月25日10时神志清,精神可,无声音嘶哑、饮水呛咳,无发热等症状,未诉其他不适,切口换药,愈合良好,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
【原告认为】
手术出院后原告因呼吸异常、发声困难、右半身神经系统失调先后在h省肿瘤医院、h省人民医院、b医院救治时,获知其喉返神经系因“甲状腺癌根治术”受损,如不进行“气切管”手术将面临生命危险。
【被告认为】
1、医疗费应以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据为依据,医保报销部分不能计算在损失总额中;
2、护理费按照原告提供的病历按其住院天数按一份计算;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50元;
4、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鉴定费应按实际支出后按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垫交,应从被告支付原告损失中予以扣除;
5、交通费应按实际需要计算、按照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原告请求过高,大部分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应以20000元以内认定;鉴定结果是没有依据的,我方不予认可。
【鉴定结果】
原告赵某叶,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x市x医院在为患者赵某叶提供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声带麻痹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0%)。

【经济损失】
1、医疗费按票据计算为27675.4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
3、住宿费按票据计算为375元(168元+207元);
4、营养费420元(20元/天×21天);
5、护理费为2823.4元(49073元/年÷365天×21天);
6、误工费129355.6元(50282元/年÷365天×939天);
7、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残疾赔偿金为347503.4元(34750.34元/年×20年×50%);
8、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情况认定为2759元;9、赵某叶定残时,其母亲朱爱荣91周岁,抚养年限为5年,计算为8602.05元(20644.91/年×50%×5÷6人);
9、以上共计520563.94元,应由被告x市x医院承担65%过错责任计款338366.56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2500元。
【法院认为】
赵某叶于2019年1月16日前往x市x医院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赵某叶在被告x市x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及病历等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疗损害事故分析合理、说明充分、责任认定恰当、结论明确,较为客观。据此,本院确定被告x市x医院承担65%的民事责任。
x市x医院应支付原告赔偿款370866.56元;因鉴定费系被告x市x医院垫付13000元,本院酌定原告应承担4550元,从应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中扣除。至于原告提供的因鉴定支出的餐饮费111.3元,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配偶李某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赵某叶已年迈体弱,需要他人赡养,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x市x医院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66316.56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36631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