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然而,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和家属会对取保候审制度产生误解,错误地认为,只要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人出来了即可安然无事,想当然地觉得,当事人后续一定会被不起诉或者宣告缓刑。

取保候审的性质及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性质与刑事拘留在本质上无异。只不过刑事拘留是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看守所,而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当事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1. 累犯;
2. 犯罪集团的主犯;
3.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 严重*力暴**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但若犯罪嫌疑人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外。
取保候审对案件结果有何影响
没有任何影响。
取保候审只是暂时性的措施,而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会有被重新逮捕或者判处实刑,甚至是重判的可能性。
公检法都有权对当事人决定取保候审。当事人在某个阶段顺利取保候审,只能说明,当事人当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必要继续羁押。
但是,取保不等于撤案处理,取保不等于不起诉,取保也不等于缓刑。司法实践中,取保后再次收押,以及取保后仍判实刑的,并不在少数。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例,实务中刑事案件当事人取保候审却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比比皆然
1、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但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决定羁押,最终被判实刑。
(2021)浙0226刑初427号案
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30日被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认定,案件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有适用缓刑。
(2021)京03刑初77号案
案件当事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21年1月19日被逮捕。
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但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当事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案件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
2、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但是审判阶段被法院决定羁押,最终被判实刑。
(2021)鲁1525刑初29号案
案件当事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县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处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0)皖0825刑初92号案
案件当事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县法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1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0)苏0116刑初249号案
案件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法院决定被逮捕。
关于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初犯、补缴全部税款、被告单位系民营企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案件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3、案件判决前一直处于取保状态,但最终被法院判决实刑。
(2022)沪0116刑初679号案
案件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于2021年5月10日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自愿向法院缴纳代管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并且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案件当事人不宜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0)苏0703刑初178号案
案件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归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处当事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此,取保候审只是对当事人的羁押状态进行了暂时变更,并不涉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定罪和量刑认定。除非是确已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否则,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会被判处缓刑,案件的最终结果仍要视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而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不管是处于被羁押状态还是取保候审状态,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把握刑事辩护的每个细节,每个阶段,每个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