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共同购买),经另一方同意对外出售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能否以一方无处分权且事后未得到其认可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家黎某平与何某平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在2013年双方购买了位于厦门市xx中路1903房并登记在其黎某平名下,在2017年夫妻双方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便打算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买方林某杰,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房源信息后,表示同意以人民币398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
在2017年6月22日,中介公司厦门某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某盛地产)约林某杰与黎某平到业主家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厦门某盛地产还特意提出让黎某平的丈夫何某平也一并过来签订合同,但黎某平表示其丈夫在外地出差,无法到场签字,并表示何某平也同意出售上述房产。
双方为了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厦门某丰地产与黎某平当场致电其丈夫何某平,并将交易的金额、首付款等主要合同条款告知何某平并询问其是否同意出售。黎某平当即打电话给其丈夫何某平,何某平在电话中明确回复同意出售。因此,林某杰与黎某平在厦门某盛地产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定金1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期款98万元(含定金)于递件成功并领取收件回执当天支付余款,以*款贷**方式支付。任何一方的违约都需赔偿守约方总楼价10%的违约金等等。

林某杰于签订合同当天向黎某平交付了定金1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第三天,黎某平的丈夫便联系林某杰称上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在外出差期间将房屋出售,黎某平出售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因此,林某杰与黎某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何某平也当场表示可以将定金退还给林某杰。但林某杰认为他当时购买上述房屋主要是考虑到小孩上学学位的问题才购买此房,而且房产证登记在黎某平名下,签订合同时何某平也在电话中明确同意出售,不存在何某平所说的问题,最终双方商量无果。后何某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林某杰之间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过程中,何某平提交了结婚证、不动产权登记证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且此房屋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黎某平无权单独处分。同时,何某平还提供了其出差去杭州的机票、租房合同等证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其在外地,对整个过程并不知情。林某杰则提交了中介公司与何某平的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何某平对于其配偶出售此房屋是清楚知晓,并通过其同意的。
对于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以下的:
1.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否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婚后取得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法院认为此房屋确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认为,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何某平要求确认黎某平与林某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
主要判决的依据是以下两点的:
1.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定夫妻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次纠纷中,黎某平与何某平于2008年登记结婚,此房屋于2013年购买,为婚后所得财产,且黎某平未能提供购房资金是由其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证据,因此,即便此房屋仅登记在黎某平一人名下,但这也不影响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此《房屋买卖合同》即便没有何某平签名,亦为有效合同。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法第九条规定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有的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法律界所称的物反公示,由此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人)等有不动产物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数,不物权力。此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依原则,此房屋对外的法产人为有效处分名下房屋,可以独自处分此房屋。其次,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此房屋的房产证登记在黎某平一人名下,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黎某平是与何某平确认过是否同意出售此房屋的,何某平当时并无提出任何异议,事后何某平再以黎某平无权处分双方共有房产,且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为由,主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夫妻一方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另一方以配偶(出售方)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何某平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也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后期有更多房产问题,可以下面进行评论或者私自发给小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