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问我:他哥哥于X年X月X日,在农业银行 ATM机取钱时,发现隔壁取钱的一个人取完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他哥哥遂将他人银行卡内的5000元取出,并将该卡丢弃。现在公安机关把他哥哥抓起来了,该如何办?
该案为贪小便宜的典型,那么问题发生了,法律责任该如何?
目前,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判法,我见得比较多的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法院认定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据说,法院进行裁判都有一套内部的法律用书的,他们给出的解释也比较合理,因为每人对法律理解不一样,加上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也情有可原。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的要件:
1.主体:一般自然人;
2.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属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要件: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该罪定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在退赔的情况下,法院都在一年以下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注意,信用卡诈骗罪的罚金都特别高,2万元起步了。
目前,此种案件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构成盗窃罪,也有一些判例。该观点认为,在ATM机上通过他人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此几种类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 高检发释字﹝2008﹞1号)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ATM机)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包含嫌疑人成功获得遗失人的银行卡密码和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人成功获得遗失人卡内资金。而本案中遗失人已经输入密码,ATM机已经识别了持卡人的身份,行为人不需要输入密码即不需要进行身份识别就可从ATM机中取款,不存在行为人“冒充”被害人犯罪故意,亦缺乏欺骗银行完成身份识别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从ATM机中取款的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卡中款项,未对银行管理秩序造成威胁。从已经完成审核义务的银行ATM机中取出款项,如同从无人在场的他人处拿走财物一样,本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因此本案定盗窃罪也符合该情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定盗窃罪起诉到法院,在退赔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也在一年以下判处缓刑,甚至可能出现单处罚金的情形。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该如何把自己受到的惩罚降到最低程度呢?
第一、退赔他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第二、被公安抓后,主动供述(此类案件很少当事人自己投案的,毕竟是见钱眼开的行为,哪个会自动投案);
第三、争取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综合两罪比较,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行为人的角度讲,更希望争取到盗窃罪,毕竟总体来看,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比盗窃罪重,定盗窃罪甚至有单处罚金的,如果定信用卡诈骗,虽然缓刑,但能不能单处罚金就不知道了。此外,如果本案定信用卡诈骗,罚金最少要2万元,这个罚金比盗窃罪高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