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房时,如果卖方不愿意卖了并将房屋抵押,因其处于不能过户状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买方面临一个选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差价损失?二者各有利弊,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以上海地区为例,说明“赔偿差价损失”及其注意事项,实际操作时务必以当地情况为准。
关于违约责任,有兴趣者可以参考该篇文章:上海买房,法院仅支持到房价10%的违约金,而非20%
一、什么是赔偿差价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愿意卖了,很可能是由于房价上涨,卖方按照这个价格会吃亏,甚至买不回自己的房子,因此选择违约。
如果房屋上没有抵押或查封,买方及时起诉并请求法院查封房屋,则其在支付全款下可以拿到房屋。但卖方先行设立抵押或房屋被另案查封,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差价损失。

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相关约定,买方主张违约金更加方便、迅捷。但是,现阶段上海法院最多支持违约金到总房价的10%,在房价高涨时期根本无法填补买方损失。因此,主张卖方赔偿差价损失成为买家诉求的首选。
根据法律规定,卖方不履行义务的,买方可以要求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范围。因此,部分买家选择向法院申请估价,并以评估报告为证据,主张评估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价损失。
务必不要自行委托机构进行估价,否则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主张差价前提是合同有效。如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赔偿损失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价上涨损失属于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并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参见:(2018)沪01民终2026号。
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违约金和差价不可同时主张,参见:(2018)沪01民终7682号。
但也有例外,比如诉讼时间过长,先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确认无法继续履行后撤诉,再起诉解除合同,法院以确认无法继续履行的时间点作为解除合同日。
涉案房屋市场价在上述期间内出现大幅上涨,买方损失远超约定的违约金,甚至机构评估价是合同价的两倍,此时法院同时支持违约金与经济损失,参见:(2018)沪01民终703号。
二、确定差价原则:邻居>隔壁楼邻居>同小区住户>估价
确定房屋差价不仅是一项技术工作,还需要在司法原则指导下进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最后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总之,确定差价的原则可以概括为:邻居>隔壁楼邻居>小区住户>估价。但实践中,不存在各方面完全一样的房屋刚好出售完毕,因此一般通过估价方式确定差价。

三、估价需要向法院申请,但通常评估的价格较为保守
以卖方违约为例,法院通常会询问买方是否申请评估房屋价格,有些人性格比较“刚”,明确不申请,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不利,计算下来主张的是差价12934元/㎡,实际法院仅支持8481元/㎡,这其中虽然有买方自身的过错,但未申请评估的影响亦不能忽视。
在未估价情况下,部分法院会向房屋中介公司进行询价,综合判断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参见:(2020)沪01民终13161号。
如果买方选择向法院申请估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评估价格的时间点,一般情况下以守约方知晓违约行为,或者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为准
比如,卖方以微信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买方,房屋不卖了,如买方不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起诉等有效措施,后续房价上涨部分法院将以其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由,不予以支持,参见:(2020)沪01民终1723号、(2017)沪01民终14060号。
事实上,即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法院仍可能将合同解除日作为估价日,但如下述所言,法院认定差价会考虑各项因素,并不完全以评估价为准,买方完全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为由,要求调高差价。
2.法院认定差额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并不完全以评估价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赔偿差价的情形较少,通常约定为固定违约金(如房价的20%)。
估价报告出来后,违约方会以损失赔偿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法院基于损害赔偿中的“填平损失”原则,综合各项因素适当减少差价,减少后的差价大致相当于房价的10%。参见:(2020)沪01民终13927号。
3.如果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过低,二审中守约方可以申请评估房价
一审中,守约方一般要求对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房价的20%),这样做具有诸多优点,比如举证责任低、便捷、无需评估费等。但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到房价的20%,从公开的案例看,在守约方完全无过错情况下,法院最多支持到10%。
因此,二审中申请估价成为守约方的“救命稻草”。
例如,因买方无购房资格,卖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法院仅支持10万元赔偿金,二审中卖方申请房价评估,差价与一审赔偿金基本相同,但法院认为卖方无过错,从而将赔偿金提升至15万元,但由卖方承担1.5万元的评估费。参见:(2018)沪01民终11013号。
事实上,评估公司的房屋估价是较为保守的,上述案件的房屋为学区房,对口闵行区最好的学校,房价稳定甚至稍有上升。如果按房屋价值上升计算,卖方损失反而减少,对其十分不利。
从法院角度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只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依据充分,法院就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四、谨慎对待定金条款,防止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定金协议(预约合同),从而无法主张差价
实践中发生一个案子,房屋买卖协议中的定金条款约定:若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签订示范文本......
正因为这一句话,法院认为本协议的性质属定金协议,具体来说是立约定金协议(预约合同),本约尚未成立。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须以合同可以履行为前提。因本约尚未成立,法院无法支持房屋差价损失。参见:(2018)沪01民终3376号。
通过这个案子,双方在约定合同时,尽量将定金条款单独作为协议,不要放在一个文件里,防止法官将其认定为立约定金协议(预约合同),进而导致守约方无法主张差价损失。
五、总结
一审中,本文并不建议直接主张差价损失,一是因为评估时间长,二是因为评估公司的估价过于保守,且由申请方承担评估费。因此,一审中适合主张违约责任,审理时间短、举证责任低。
如果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低,此时才建议申请估价并主张差价损失。申请之前,请向不同的中介询价,确定差价损失过大时再向法院申请估价,做好预判。
希望这篇短文可以给你带来帮助,看完记得点赞哦~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祝大家都能买到心仪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