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美容美发后,出于各种原因购买了美容美发机构的预付款、充值卡,付款后又想把钱要回来。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笔者必须 着重提醒 :消费者作为适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者协会、法院的面前,并不只是受害者的身份,自己做的事情要自己承担后果。付款后,钱在店家手里,消费者处于被动方。
店家作为一个商业经营者,肯定遇到过诸多退费需求,他们的应对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认为消费者维权成本大,吃定消费者拿他们没办法,公司注册信息和实际经营者信息不一致,就算消费者起诉胜了,也拿不到钱,油盐不进;
第二种,愿意退还部分款项,但是要扣掉很多费用,如产品使用后的折旧费、赠送服务的费用、折扣或优惠产品的费用……网络上诸多类似于消费者充值10万只能退款2万的新闻。
笔者作为律师,曾经跟法官讨论过这种类型的案子, 经验就是 :美容美发机构一般都是小型的经营机构、个体工商户,他们履行判决的能力很弱。被起诉后大部分被告选择不出庭或者败诉后不付钱。退卡退款战线长,流程繁琐。
本文笔者跟大家讨论消费者如何在美容美发服务纠纷中解除合同,退费退卡。
一、消费者维权渠道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九条 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店家)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参与的几起退卡退费案例,笔者从前期作为消费者朋友的身份帮助消费者协商退款,到行政投诉,再到起诉,甚至最后店家通过律师转付退款,均有全程参与过。笔者认为,不管是律师前期参与还是起诉,均为给店家施加压力的手段, 关键还是得让店家松口、退款,否则就算胜诉拿不到钱也无可奈何 。
二、解除合同、退费退卡的理由
主观 理由:服务不满意、每次消费都有推销很烦、充值太多、费用太贵、家里人知道后觉得太贵、美容无效果……
被动 理由:店家搬家、店家倒闭注销、转让、自己受伤无法接受服务、自己搬家距离太远、店家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拒绝开发票……
三、上海关于预付卡的规范政策及监管
上海市监局一直有接到相关投诉,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监管措施,如经营者(店家)应当对预付款登记,失信的经营者会被列入警示名单。 但是很遗憾 ,正如上文所述,很多美容美发机构为个人工商户,机构和个人均没有这种守法意识。
1、《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
2、 《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
第六条(信息报送),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于每日24时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前一日发行和兑付的单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四、怎么通过双方协商退款?( 笔者推荐 )
1、找到店家的痛点,如消防问题、纳税问题、怕影响正常营业等;
2、明确提出要求,不要反复无常、不要退缩,让店家觉得还有可以谈判的可能;
3、消费者要知道“是否可以退款”和“退款金额是多少”,这是两回事。
“是否可以退款”可以由律师来说服店家,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退款金额是多少”得消费者来确定,如次卡是多少次、优惠了什么项目。消费次数、产品单价店家肯定有记录,在前期协商上能够取得退款金额的证据对后续诉讼中法官认定事实和判决均有利。若消费者和店家能对退款金额大致多少能达成一致,只有略微出入,律师此时可以帮忙继续跟店家沟通,以达到消费者满意的金额。
此外,退款金额确定了,起诉时诉求也方便确定。
五、怎么通过诉讼维权?( 维权的最后一步 )
1、诉讼的案由
此类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中的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未规定美容美发相关的服务合同,我们只能适用民法典 “合同篇通则”中的规定。
2、判决案例参考
(1)美容美发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在接受服务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6162号判决 认为:俞亚丽向紫琳苑中心支付了美容服务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现俞亚丽要求解除合同,应以其具有解除权为前提,俞亚丽并未举证证明紫琳苑中心在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因此俞亚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义务的履行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之上,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亦需要彼此较高的配合程度,在接受服务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俞亚丽表示若本院认为其不具有解除权,则要求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在该种情况下,本院判决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紫琳苑中心尚未提供本案合同所涉美容服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下,俞亚丽交纳的服务费紫琳苑中心应予以退还。
(2)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5671号判决 认为:自2019年6月30日起,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护肤保养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原告早在2020年11月就向被告表达要求退还剩余款项的意思,后原告诉至法院,已经给与被告合理期限,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预付的疗程项目套餐之剩余部分,被告应返还相应的款项。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不要求经营者履行的,经营者无权继续占有预付款,理应返还预付款。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3民初3413号判决 认为:被告京品公司系从事美容行业的经营者,原告向被告京品公司支付费用并接受被告京品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原告不再要求被告京品公司履行服务,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被告虽在原告的客户购买记录表上写明“此项目私人订制拼单不退不换,产品以(已)售”,但该规定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该条款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不要求经营者履行的,经营者无权继续占有预付款,理应返还预付款。
(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侵犯原告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情况,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1357号判决 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京尚理发店签订的会籍套餐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京尚理发店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原告为此办理会籍卡并转账给被告38,000元,该款性质为预付款。因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京尚理发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侵犯原告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情况而要求解除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京尚理发店的服务合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5)预付卡消费不宜强制履行,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405号判决 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王永杰购买的是预付卡,雷秀珍美容店收取服务费并向王永杰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永杰要求解除与其与雷秀珍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因预付卡消费不宜强制履行,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永杰主张的退费金额,根据雷秀珍美容店向本院提交的消费记录截图,载明王永杰未使用的服务费为213,105.94元,雷秀珍美容店依法应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