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佳是一位面容姣好,打扮时尚的都市女性。6年前从国企跳到外企,薪资在同龄的姐妹中也处于中上水平。
比较遗憾的是,谈过2个男朋友都无疾而终。大学谈的一个毕业后回了家乡城市发展,工作后谈了一个出国了。转眼30岁,变成了人们口中的“大龄剩女”。身边虽然不乏追求者,但吴嘉佳不想将就。
今年,一场疫情导致自己工作多年的企业关闭了。吴嘉佳再次成为求职者。
不同于6年前的是,这次求职意外坎坷。本来她想凭借自己多年经验,又自降20%月薪,找份工作应该不难。但已经三个月了,投了数十份简历,面试机会却只有4次。而这四次无一例外,都是在单位听到她未婚未育后就摇头表示拒绝。其中有两家还一个劲地询问结婚和生育打算,弄得她有点尴尬。
事后吴嘉佳和其他小姐妹闲聊,大家也是义愤填膺。有说性别和年龄歧视的,有说这是职场*规则潜**,还有的说企业这是以偏概全,一棒子打死一批人。
据统计,上海本地户籍女性的平均育龄为29岁,这个年龄对大多数人而言,正处于职业上升期。然而对这个年龄段的未育女性而言,求职时却常遇到吴嘉佳般的尴尬。
就女性应聘年龄问题,我也与单位进行过交流。确实有一些单位对大龄育龄女性心存疑虑:如果过了适婚年龄还没结婚,那婚后很可能急着怀孕;如果已婚未育,那录用后1、2年内怀孕的可能性更大。虽然现在有生育保险,但“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定假期最多可有半年之久,企业正常运作受到影响。
现在还有些女性应聘就是为了生孩子(还有工资拿),在单位渡过“三期”就辞职了。因此虽然法律明确不允许歧视,但单位对28-38年龄段的未育女性应聘者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搪塞,拒绝聘用。
如此说来,大龄未育女性难道就找不到工作了吗?非也。
在长期招聘工作中我们发现,对于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或门槛较低,或可替代职业较多的岗位,企业往往会额外设置一些隐性“壁垒”,婚育壁垒就是其中之一。
换而言之,如果您掌握的是市场渴求的稀缺资源,比如财务考取了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或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考取了SOA(北美精算师)证书,销售掌握着大客户人脉。那么企业不但不会考虑“婚育”问题,还愿意高薪聘用。
因此,一位职场女性求职难度,并不取决于婚育状况,而是取决于核心竞争力。
遇到对婚育心存疑虑的企业, 求职者不妨从工作态度着手 。因为企业所担心的,其实并非婚育本身,而是“三期”带来的人员紧缺,可能影响到公司正常运营。所以简历上可暂不写婚育情况(以便获得面试解释机会),面试时针对“态度”进行阐述。例如您在过去工作中是如何牺牲个人小利换取公司利益,或者您上份工作是如何移交的等等。让公司有理由相信您不会因为生育问题而耽误工作即可。
至于那些对婚育仍持偏见态度的企业,求职者还可以二胎政策为据:现在即便已婚已育,人家仍有权继续生二胎。未来生育政策若是取消,更无法确定(别人)会否再育。既然同样有风险,何不招一个业绩更优秀,工作更负责的呢?
当然,偏见很难消除。即便您再有理有据,也无法改变所有人的想法。因此, 遇到那些依然固执己见的企业,不必在意。 一家连职工婚育都斤斤计较的企业,格局大不到哪里去。所以遇到不公平待遇一笑置之,继续求职就是。不过反过来也要提醒求职者一句:虽然“三期”是妇女应享受的权利,但在此问题上若过于计较,同样会影响企业对您的评价,不利于职业发展。
我给吴嘉佳做了分析后,她重拾了信心,调整了心态。不久,果然找到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
最后,小编搜集了一些关于妇女基本劳动权益维护的小知识,给职场的姐妹们,祝大家女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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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
内容 |
工资 |
注意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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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
对于何为产前检查时间,单位应宽容一点,并不是仅指实际检查时间,还应包括在途时间及在医院排队等候时间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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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可以批准 (1)妊娠7个月以上(2)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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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不良孕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2)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产前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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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间 休息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工间休息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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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 |
流产 (1)怀孕<4个月,享有15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享有42天 |
缴纳生育保险 (1)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生育津贴 (2)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3)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
(1)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产前假休15天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不能强求女职工必须在预产期前15天休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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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1)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自2016年3月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施行后,再增加生育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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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1)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未缴纳生育保险 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标准,由单位进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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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可以批准 (1)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2)单位批准 |
(1)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标准发放 (2)产假结束后,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哺乳假,延长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70%标准发放 |
(1)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为正常出勤 (2)劳动合同期满,应该将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否则可能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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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 (2)员工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哺乳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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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乳时间 |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的,每天给予1小时授乳时间,每多生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授乳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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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延长授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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