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罪获刑十个月 (妻子遭遇丈夫性侵的案件)

山西阳高县席某某订婚强奸案尚在上诉程序,河南濮阳县又惊现丈夫被妻子控诉强奸案,不由得让身为未婚夫或丈夫的男人们惊出一身冷汗。

河南濮阳县武某控诉丈夫尹某婚内强奸案件已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丈夫尹某与妻子武某各执一词,这桩婚内强奸案疑点重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因为案件涉及隐私,该刑事案件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网络上披露的案件信息非常有限。我们无法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全貌,但从有限的信息资料中可还原案件的部分事实,亦可窥见该案件的诸多不合理之处以及众多疑点。

2012年尹某与武某相识,时年尹某28岁、武某22岁。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两女一子。

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武某称自己经常遭受尹某家暴。而尹某母亲则认为武某性格古怪、好吃懒做,一言不合就吵闹,一年要闹七八次,一生气就回娘家。两人的婚姻状况可谓一地鸡毛。 2023年春节期间,尹某与武某发生争执,武某再次回了娘家。

2023年3月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5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武某提起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3年7月18日尹某到县城家里去照顾小孩,很久没有回家的武某也到了县城的家里,后来武某报案所指的强奸案就发生在这一天。2023年8月6日凌晨2时33分,山东德州平原发生5.5级地震。尹某姐姐提供聊天记录显示,地震发生后,武某于8月6日凌晨2时54分,给丈夫尹某发微信“今天晚上别睡了,门打开,万一地震了就快跑!”事后武某以2023年7月18日当晚被尹某被强奸为由报警,并称尹某还拍了自己的不雅视频和照片。

随后尹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尹某坚称当晚并没有与武某发生过关系。

尹某涉嫌强奸案不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在法庭上尹某仍然坚称自己并没有强奸妻子,目前案件仍未宣判。虽然媒体披露案件信息非常有限,但作为数十年从事刑辩的专业人士,笔者仍然捕捉到诸多的案件疑点。

一、武某报案的时间节点不符合正常生活逻辑

从媒体披露信息中,我们没有看到本案“受害人”(姑且这样称呼)武某究竟于何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丈夫尹某强奸。我们无法知道报案的准确时间,但可以从有限的信息资料中推测出武某大致的报案时间段。

武某称自己在2023年7月18日这天被尹某强奸,但2023年8月6凌晨2时54分武某还给丈夫尹某发微信信息。

2023年9月1日濮阳县公安局向尹某的家属送达了逮捕通知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14日内批准逮捕,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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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被逮捕的家属通知书

按时间逻辑推算,尹某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应为8月17日左右。2023年8月6凌晨2时54分武某还给丈夫尹某发微信信息。那么一种可能性是,武某报警时间在2023年8月6日至8月17日之间。

如果武某是在2023年8月6日之后才报警,此时距武某所称被强奸的时间2023年7月18日这天已过了整整19天。

为何武某在被强奸的当天没有报警,而是在时间过去整整19天之后才报警?此案被发现、被查获的过程不符合生活逻辑。

二、在尹某与武某夫妻之间复杂的情感状态下,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武某性的自由意志值得商榷

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武某在2023年8月6日之前已经报警了,但公安机关尚未对尹某采取强制措施。

女性在受到强奸后,通常的情感体验是痛苦、屈辱、害怕,对强奸犯的情绪表达一定是憎恨、恐惧、恶心、避之不及。

对这一情节,笔者不得不发出疑问。 假定武某遭受强奸后立即报警了,为何会在2023年8月6日凌晨这样夜深人静的时刻对一个自己恨之入骨的强奸犯的安危传递和表达出温情和关怀?难道这不正体现出夫妻两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吗?

这样的夫妻情感状态下,如果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是符合夫妻之间“床头吵架床尾合”的正常生活逻辑的。

假定两人之间确如武某所称发生了性关系,但在两人此种情感状态下,笔者认为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两人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武某对自己性的自由支配意志。

三、尹某与武某在2023年7月18日是否发生性关系疑点颇多

疑点1、2023年7月18日武某为何到尹家在县城的住房与尹某会面

武某在2023年春节后就回了娘家,其后没再回过尹家。其间两人经历了两次离婚诉讼,似乎武某离婚的意志非常坚定。武某与尹某共同生活十余年,应该非常了解尹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轨迹。武某离家出走后3个小孩由尹某照顾,武某大概率知晓尹某会长时间在县城里照顾小孩。

然而武某对自己于2023年7月18日为何前往尹某家在县城的住房所给出的解释是“自己不知道尹某在家”。这个理由似乎缺乏说服力。

疑点2、武某和尹某两人的身体均未检出尹某使用*力暴**方式实施强奸的痕迹。法医检查武某身体没有伤痕,尹某身体亦无伤痕。客观证据未能直接指向确有*力暴**行为发生。

疑点3、武某体内并无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体液和DNA,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显示武某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斑”、武某使用过的护垫、卫生纸以及*裤内**上均未检测到尹某的任何生物信息。仅在尹某的*裤内**和武某的脖子上检测出两人共同的混合基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当事人尹某与武某是夫妻关系,对于婚内强奸案件的证据判断绝不能等同于一般强奸案件的证据判断。

尹某与武某共同生活十余年,在案发时两人依然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两人的衣物、身体在某个时候残留双方的体液和痕迹非常正常。

这些残留物是何时残留的,在何种情形下残留的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当然认定这些客观物证就是2023年7月18日这天残留的痕迹。

对于法医在尹某*裤内**上提取到其本人体液,这些体液的残留完全有可能是性成熟男性正常的生物痕迹,不足以认定这些生物信息与武某所控诉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尹某家人向法庭提供了2023年3月20日濮阳东方医院检测报告单,报告单载明尹某患阳痿*泄早**。

这份证据对于尹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案中武某系成年妇女,因患病尹某有可能根本无法完成对成年妇女的强奸既遂行为,尹某存在犯罪行为不能的高度可能性。

鉴于尹某与武某系合法夫妻,在尹某没有完成*行为性**的情况下,是不宜认定尹某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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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在家里照顾小孩

结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证据认定的基本规则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并达到证据确凿、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

对于如此特殊的夫妻婚内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务必严格把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的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本案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尹某构成强奸罪,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定,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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