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漂?公司不讲诚信收钱却不交付货物,小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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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

2019年4月,王某在她朋友的介绍下在任某手上购买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持股51%,甘某持股49%)的商品,预付款2万,共27件商品,有付款记录,其中5000元是转账给任某,15000是通过任某发过来的A公司的收款码付到A公司。2019年9月任某离开了A公司,任某和甘某商定对王某的债权继续留在A公司。2019年10月任某开立了新公司。2019年10月份王某找甘某拿了四件商品,还剩23件商品。近日,王某再次找甘某拿货,甘某已联系不上人,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复。朋友王某就去找任某,任某认为此事已跟她没有关系,建议朋友王某直接报警…

打水漂?公司不讲诚信收钱却不交付货物,小王该怎么办?

1.实际上,这个事情很简单,就是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从支付预付款20000元和王某交付4件商品的行为来看,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要找清楚责任主体,究竟是应该找A公司呢,还是应该找任某。根据之前支付预付款、交付四件商品过程中有没有相关凭单、凭条来看,如果确定交易对手是公司的话,现有的维权途径就直接起诉A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A公司来说,其迟延支付货物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违约了,王某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么继续履行,要么承担违约金。

3.当然,现在棘手的情况是,A公司已经注销了,并且相关法定代表人任某表示已完成货品交付的义务,那么对于王某来说该怎么办呢?

其实,这个就涉及到公司注销之后,公司债权债务承受问题了,事实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无论是股东主动注销还是因为被吊销、撤销,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之后方能注销。

此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清算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注销了,但是可以规避自己的责任,逃避债权债务,实则不然,债权人有权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

并且,在正常情况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换句话说,本案中,王某可以直接找公司的股东任某、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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