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门诊规定病种 (沈阳门诊政策最新)

6月3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本次调整涉及6个病种,其中“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3个病种为新增病种,同时,调整了“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以及“尿毒症透析”的待遇范围。

沈阳特病门诊规定什么病种,沈阳医保门诊改革新方案

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

1.扩大“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抗病毒药品范围。将省医保目录内适用于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用药范围。治疗周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执行,确需延长疗程需提供相关材料,经两名专家审核。

2.调整“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名称、认定标准:将“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门诊规定病种名称变更为“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肝硬化”。

3.调整尿毒症透析辅助用药。辅助用药调整为抗贫血药、降压药、降磷药,钙剂、钙代谢调节剂及铁剂等。

新增门诊规定病种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800元/月;报销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按Ⅰ类病种管理。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品为相同医疗机构。

慢性心力衰竭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350元/月;报销比例:在职75%,退休85%;治疗范围:将省医保药品目录内“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的复方制剂”类别内药品纳入治疗范围。按II类病种管理。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350元/月;报销比例:在职75%,退休85%;治疗范围:将省医保药品目录内“治疗阻塞性气道疾病的其他吸入药物”类别内药品纳入治疗范围。按II类病种管理。

帅正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樊华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 王沛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