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车、老婆盖不外借!
啥都能共享,老婆不能共享!
啥帽子都能戴,绿帽子不能戴!
上面说的在正常人、普通人圈里都是真理。
但是,架不住有不正常、不普通的!
无论是网上、媒体上报道的,还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真的有人在“黄色道路”大胆探索,开起了“夫妻店”,男女朋友合伙做生意!
一般的流程是:刚开始时是男女朋友,女的一边和男的谈恋爱一边在背地里卖淫。时间长了,男的发现了,不但不分手,反而觉得挣钱快,提出跟女朋友合伙卖淫。 双方充分协商之后,男的租房、拉客,女的卖淫。两个人“愉快”地“生活在一起”。
要想生活过得去,脑袋就得带点儿绿。料想,这样的“男朋友”在数钱的时候,一定会以此自勉。
戴绿帽可以一劳永逸吗?这种绿色生活能让“男女朋友”“勤劳致富”吗?
当然不能!
卖淫是违法行为。
女的卖淫,查证属实后是治安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男的既不是自己卖淫,又没有组织许多人卖淫,她就帮着自己女朋友卖淫,对他怎么处罚?
不管是自己女朋友,还是自己的老妈,只要为其提供卖淫场所(不局限于房子,可以是车子、公寓;宾馆房间) 就是容留卖淫;只要为其拉客,就是介绍卖淫。
男的只为自己的女朋友一个人介绍卖淫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的有不只一个“女朋友”,为二人以上提供容留和介绍卖淫,那就直接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容留介绍十人以上,或者其他法定严重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说,有两点要注意:
一、别认为自己是男的就有性别优势,认为卖淫不包括男的,其实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卖淫的主体也包括男的。男的真为了金钱提供了*服务性**,一样会按照“卖淫”进行处罚。
二、别认为“拉皮条”的没事!恰恰相反,给一个人拉皮条蹲拘留,给二个人拉皮条判刑,给十个人拉皮条重判!那些想靠“绿色”致富的“男朋友”千万别打错了算盘,一旦案发,“女朋友”只是拘留,自己却要进监狱;等到“男朋友”出狱,“女朋友”早就是别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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