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 (6年免检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理赔)

2020年1月,梁某丈夫石某驾驶汽车,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北路山水嘉园路段与彭某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由石某承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支付了彭某车辆维修费45000元。车主梁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车辆行驶证过期符合免赔理由拒绝理赔,梁某特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梁某保险理赔金45000元。

6年免检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理赔,行驶证年审过期保险是否正常理赔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

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提出:“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案中,投保人梁某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事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梁某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于2017年8月14日,事故发生之日距离机动车登记注册约两年多,故该车辆符合免检条件,具有免检资格。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根据新规定及时修改与新规定相冲突的保险合同条款。况且涉案事故在有关交通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中并未因车辆行驶证超期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中所争议的免责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涉案车辆属于六年免检期内,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存在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对梁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年检是检验车辆是否合法安全的重要程序,车主必须定期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未年检车辆上路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承担发生事故因未按时年检而被拒赔的风险。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冯宇

编辑:史梓敬